在對企業提供諮詢業務的過程中,時常發現企業在轉讓股權時,喜歡採用“平價轉讓”股權的形式。殊不知,“平價轉讓”股權隱藏著巨大的涉稅風險。
下面就同大家探討一下,股權“平價轉讓”不繳稅,誰才是稅收風險的真正承擔者。
案例:“陰陽合同”轉讓股權,受讓方風險最大
(一)案例背景
近期,稅務人員在對湖南嘉誠公司進行稅收檢查時發現,公司2017年度股權發生了變更。
嘉誠公司原股東張三將持有的20%的股權(300萬元)於2017年8月全部“平價轉讓”給了李四,股權轉讓金額為300萬元。由於雙方認為是“平價轉讓”股權,在轉讓過程中沒有實現增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經稅務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按照獨立第三方出具的企業價值評估報告,嘉誠公司的淨資產為2 500萬元,根據相關規定,張三轉讓給李四20%的股權(300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 (2 500x20%-300) x 20%=40 (萬元)。
那麼,該部分“平價轉讓”的股權,稅務稽查應補繳的稅款,由誰來承擔?要回答以上補稅的問題,我們得分步驟來解釋稅收相關規定。
(二)風險解析
第一步:股權轉讓所得怎麼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步: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四條規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1.淨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2.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步:股權轉讓所得誰來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步: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步: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納稅人稅款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 47號)第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釦或補收。
(三)分析總結
通過對以上案例結合相關法規的分析可知,企業在發生股權收購時,如果股權轉讓價格不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認(或採用陰陽合同形式收購股權),原股東股權轉讓所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很有可能會全部轉嫁給股權受讓股東,而且會產生相應的罰款。
因此,企業在收購股權時,價格確認上,一定要慎重, 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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