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失“大” | 廢氣處理設施噴淋塔加錯槽液導致設施不正常運行

2020年8月13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省級交叉執法檢查第二組執法人員對位於玉環市沙門濱港工業城的台州XX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五車間全自動環形鍍銅鎳鉻生產線和九車間全自動掛鍍鋅生產線正在生產作業。五車間全自動環形鍍銅鎳鉻生產線配套廢氣處理設施鉻酸霧噴淋塔加藥槽內噴淋液經pH試紙初測呈黃色,執法人員對該加藥槽噴淋液採水樣2瓶送至玉環市環境監測站監測,經監測,pH為3.16,不符合該加藥槽內噴淋液為鹼液的正常運行要求;九車間全自動掛鍍鋅生產線配套廢氣處理設施噴淋塔配套的風機未開啟。


因“小”失“大” | 廢氣處理設施噴淋塔加錯槽液導致設施不正常運行

因“小”失“大” | 廢氣處理設施噴淋塔加錯槽液導致設施不正常運行


該公司廢氣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根據台州市環境監管網格化平臺自由裁量核算,我局對該公司的行為作出罰款13.0618萬元的處罰決定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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