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數科舉制度下的分化防作弊制度:明清時期科舉考試的公平保證

科舉選拔制度來源已久,自隋開科舉到光緒三十一年最後一次的科舉考試,科舉制度在中國王朝上經歷了一千三百餘年。

一千三百餘年裡科舉制度成為了封建王朝中最能夠展現公平的選拔方式,擴展了國家引進人才的社會層面,吸收了很多的士族階層,而特別是唐宋時期更是文人鼎盛時期。

科舉考試的內容由不同的朝代來規定,而對於考官的打分則是最為重要的環節,狀元可只有一個,考試的考場、內容、標準都完全的以公平來保證。隨著不同時期的變化在明代對於科舉的公平程度更為的加重,閱卷也更加的嚴格。

細數科舉制度下的分化防作弊制度:明清時期科舉考試的公平保證

明代科舉考場

在中國的選官制度中,相比察舉制度,徵辟制度,科舉制度更加的公平,也是對社會的影響和主導時間最長的選舉制度。他不僅能夠將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員進行整合,而且在其發展中對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盛衰都起到了某種促進或者阻礙的作用,間接影響到中國歷史發展的歷程。明代科舉,始於洪武三年,洪武科舉為明初的強盛奠定了一定的社會基礎,把中國封建社會的選舉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在明代的科舉制度達到了歷史上的高潮,不但能從貴、滇等地開科取士,還能擁有亞洲其他國家的人參加。這種大範圍的階級活動是前朝未曾擁有的,在科舉考試的時候,對於徇私舞弊的事情還是層出不窮。最為著名的就是洪武三十年的南北才子爭榜案,朱元璋為了籠絡北方士子一手炮製的案件,這很大程度上的是緩解南北對立的矛盾而產生的影響,

科舉世家往往是人才的主要群體,北方多戰亂,江南又聚族而居在科舉上擁有很強的競爭力,進士的更替往往在幾個科舉世家中變換,狀元則是最高的成就,是萬眾矚目的典型人物。

在明代科舉考試的公平將直接影響到士子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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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糊名法

一、 明代考官任用人選的嚴格程度間接影響考試的公平

科舉考試的評卷是最後定科舉士子的最終過程,而評卷就成為了最重要的部分。為了徇私舞弊的出現,歷代都對考官的任用都是十分嚴格的,對於評卷的工作則更加的嚴格,這種官員的選人都是官方提前禮聘有學識的人充任。在明代的鄉試前,考官的身份不一有儒士、見任的京官、別省的教官。臨近考試,由布、按二司根據考試規模決定人數,具體人員調撥由別省巡按御史會同提學官推舉選用別省的教官。

明初由於剛剛建國, 經元末時代動盪,國家並沒有足夠的人才儲備,明王朝也尚未培養出自己的知識分子。人才缺乏,再加上考官的選權掌握在地方官手中,除了兩京主考用翰林外,各省鄉試考官的選舉主要強調知識水平和品行,並不強調身份,許多有才之士也可以當考官。

《明史》記載:洪武重開科舉後,洪武十七年對考官的資格和遴選規定得更具體,“考試官皆訪經明公正之士,官出幣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試官二人,文幣各二表裡;同考試官鄉試四人,會試八人,文幣各一表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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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考官

對於考官的知識也是需要考試的,有些職位雖低但品德高尚,擅長文學的導師是各省的熱門人選,甚至出現了交流的情況。雖然主考官可以保證評價的水平和質量,但由於主考官的職位較低,地方官員在選拔學者進行評價的過程中會遇到徇私舞弊這種情況,這往往會影響到考試中選拔士子的公平性。這逐漸引起了省級官員的不滿,對提高考官等級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由於考官官是被地方官員僱傭的,所以很容易在科舉領域形成小團體,搞私事,而且當時的僱傭方式也不正式。

為了防止舞弊和減少閱卷錯誤,閱卷前的準備工作和試卷的保管都非常緊張。收到在歸檔、封存、複印和閱讀的過程中,無論是移送官員還是監督官都不得干涉,這項工作由專門官員和官員進行。試卷是這一領域中最嚴謹的。

在閱讀之前,責任在於收集,也就是說,在閱讀之後,責任在於監督官員,考生的完成後,試卷將交給不同的的官員進行考試、蓋章、抄寫和閱讀。舊的官方規定,如抄寫、閱讀和收藏,是由官方部門從北京官員中挑選出來的。通常,那些年老、失明或品行不良的官員濫用職權,不作任命,從而影響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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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部就緒的各級官員

二、 明代考卷評析標準及其考場規範

評分標準是主考官在所有試卷中從大量考生中選擇少量優秀試卷的基礎。明代鄉試和鄉試的內容、要求和時間完全一樣,所以對考官的標準也完全一樣。廣義地說,標準包括基本格式和各種禁令,那些不符合標準的人將被沒收,貼出,不錄用,甚至學者將受到懲罰。

科場的官員對此很熟悉,所以在考試過程和閱卷準備過程中,試卷評優已經開始落下。只是閱卷的主體不是主考官,而是負責閱卷、接收、抄寫和閱讀的官員。他們會記錄和同行評議官發現的不符合的試卷,他們可以棄之並且張貼出來。

《明貢舉考》記載:文字迴避御名廟諱,及不許自敘辛苦門第。謄錄官檢出,送提調官閱過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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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獄

除了各種禁止條款外,考試主要規定了試卷字數數量下限的限制。為了防止明朝中後期試卷冗長,規定會場中的經書義每篇只允許500字左右。超過上述六百字或以下六百的字以上,不允許通過。如果更簡潔的人能特別錄用,論政策每篇只允許一千多個字。如果考官將違式文字自行更改, 被查出監督等官將要遭到處分。

對於考試時間也有了明確的要求,在京城考試,四更入院,凌晨分卷。如果黃昏不能完成,給蠟燭三個,不能完成的人被逐出。為了防止考生在黃昏的黑暗中作弊,嘉靖十年再次重複考試答卷的時間,如果有一部未完成的,就給燭一枝,再也不多給。對於其卷面要求與今天一樣,因為是人為閱卷,所以整潔成為了重中之重。

乾淨整潔的試卷是對中舉的人最低的要求,塗抹太多的試卷會影響成績記錄,影響審查並且取消考試資格。除了最基本的形式標準外,文風標準和思想標準也是過去考試中考察的重點。考官評閱試卷是在鄉、會試第一場考試完結之後開始的。在審查準備階段,應試者將答卷交給卷者,蓋上印,然後送到特定場所,進行摺疊、密封、命名、編號、提交等。

三、 考官在評卷之時的防作弊措施展現考試的嚴格

考官的審查權和決定權有一定的劃分,審查過程中考試和同時考試的劃分明確,考生的試卷首先由同一審查官審查閱覽。為了防止考試時彼此之間的交通作弊,在各房考之間,考官不能在外部和官員之間往來,考核試卷和試卷的考官不能隨意變更。但是在實際審查過程中中,條約鬆懈,各房間考試往來頻繁,有時還介入考試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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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考

作為同考,由於和主考官分工不同,同考官主要是初步黝落劣選,選取優卷。由於被取中的士子與自己有師生之誼,同考官也最希望自己批閱的試卷能夠被取中,所以在批閱時,往往大加批閱,極力推薦自己批閱的試卷。作為主考官,評閱的是取中的少數正卷和部分備卷,主考要儘量把握全局,主持公平。由於名額有限,一方面要將房考推薦上來的試卷仍放棄一部分;另一方面還要把其中的優卷選取出來再排名,也就是優中選優。

主考的作用是決定性的,而試卷的公平判別也在他的手中,所以要保證考官的絕對公眾,主考官就要擁有很強大的心裡,具有很強的抗干擾能力,不能夠徇私舞弊而且最為重要的是能夠敢於得罪權貴,將頂住外來的所有壓力,按照規程和標準辦事。尤其在兩京鄉試和會試時,許多正直的考官為保證取士的公正性,遭受的壓力更大。

《東園文集》記載:同考禮部會試,有國甥在場,內廷遣賜茶餅,同事因覓其卷甚急,公置不發,及錄進內多不悅。憲宗皇帝曰:翰林官亦難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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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元批紅

科場評卷過程中,名士經常受到考官的親睞、優待,在評卷過程中,由於同一份試卷有時有幾位同考官同批,然後由同考和主考再決定去取。同考之間,主考和同考之間分歧常常存在。在評卷結束以後,一般要求考官對落卷再進行搜閱,以此來彌補評卷過程中的漏洞。主考有權再檢查落卷,從落卷中選取試卷。 但是由於主考官為了避免舞弊的嫌疑,對同考或自己以前黝落的試卷不敢過分搜求,搜落卷取決於考官自己。

結語

考試作為從古至今的獨立開放的社會系統,在其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也會受到不同因素的制約,這都是客觀的。而考試的規模和內容都是在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基礎上而進行的,也就是說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會導致不同歷史的考試階段,社會對人才質量的需求也是隨著歷史階段而來的,所以對於考試的標準和要求也不統一。

本文從科舉評卷的部分開始入手,因為評卷是直接影響到士子的命運,所以在為了保證公平在考官方面和考試分批機構都進行了嚴格的篩選和監督,這種不同嚴格標準下的監督隨著時代不斷變化。

明清時期的經濟潮流將奢靡之風也到了考場之上,對於主考官的賄賂更是數不勝數,而權貴之下的威脅將主考官的心理壓力更加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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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頭苦讀的學子

科舉制度主要是在封建王朝下的經濟體制而誕生下的產物,如果不能夠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就會淘汰,明清正是資本主義萌芽,小農經濟不斷被排擠的時代,所以科舉制度越來越不能適應。明清時期國家發展,人口快速增長,而科舉制度越來越不能夠直接為中央服務,一個選拔官員的制度自然背不了科教文化興國的重任,更不要說邁入工業革命。

在古代的科舉制度發揮的是一種政治槓桿的功能,能夠平衡社會各個階層,發揮著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在客觀上推動了封建王朝的進步。這種制度來說是法家思想的產物用來選拔儒家士子,這就給了追逐利益之人的工具,科舉堵死了很多的官員上升通道,官吏的腐化更是將一批一批有志之士逼上了絕境。

參考文獻:

《明史》

《明貢舉考》

《東園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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