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第二次开庭,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

几天前,到广西河池某法院参加某借款合同案第二次开庭,双方举证质证结束,法官询问相关问题后,忽然问对方(被告)律师对本案管辖权有无异议?其不加思索说有异议,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合同上写明签订地“南宁”,故其要求移送南宁的法院审理。

本人又气又好笑。因为本人和该案原告居住在南宁,巴不得在南宁开庭审理。只是借款合同上写的签订地“南宁”,没有明确哪个区(县),也就无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且在南宁无法立案后,才向被告住所地河池某法院起诉。

本人当即表示,一是案件在该地法院审理,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居住在该地,有利于被告及其律师应诉,其律师竟然不领情?二是当天是该案第二次开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间已过,无权提出异议。同时还反问其,在哪个法院审不是一样结果?你何必再辛苦跑到南宁去再开一次庭?

对方律师抿嘴,笑而不语。

也许,习惯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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