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的4個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的,構成犯罪。所謂猥褻兒童罪,是指對不滿14週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

首先,該罪的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

其次,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不滿14週歲的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所謂“猥褻兒童”,主要是指對兒童實施摳摸、指奸、雞姦等淫移下流的猥褻行為。行為人可能採取暴力、脅迫的方法實施,也可能採取欺騙、利誘等其他方法實施。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不同,因為不滿14週歲兒童缺乏必要的辯別、認識能力等,不要求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強制實施,只要行為人對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該罪,也就是刑法理論上的“行為犯”。而且,更不存在猥褻行為的時間長短之說。

再次,該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往往是出於淫穢下流的故意。親朋好友將兒童抱一抱,親一下臉龐等,是出於對兒童的喜愛,沒有淫移下流的想法,不構成犯罪。

第四,該罪的主體,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任何人,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

犯該罪,要依照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法定刑從重處罰,即:第一,一般情節的,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從重量刑;第二,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則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量刑。

鑑於性侵兒童的多發性、社會公眾對性侵兒童的共憤,以及性侵兒童對兒童身心健康的巨大損害等等,應該說目前刑法對猥褻兒童罪的量刑還是偏輕,建議修正刑法加大對猥褻兒童犯罪的懲處力度;同時規定對於此類案件受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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