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千里來相會,預備搶劫構成犯罪?

“有緣”千里來相會,預備搶劫構成犯罪?

(圖片來源於網絡)


陳大亮,山東濟寧人,在濟寧市區一家公司打工;王向玉,河北滄州人,個體戶做著生意。本不相識的兩個人,是什麼樣的機緣巧合讓他們走到了一起?這還要從一則網帖消息說起。


2019年5月初,陳大亮、王向玉均在某網站看到了一則標題為“想賺錢跟我來”的網帖,在好奇心的驅使下,二人不約而同的添加了網帖中的QQ號碼,該號碼又將二人拉入了同一個QQ群裡。


通過群聊天,陳大亮、王向玉二人瞭解到群主所說的“賺錢”方法就是冒充警察到地下賭場去抓賭,對開設賭場者和賭徒進行敲詐勒索。但群主所說的作案地點是在重慶,陳大亮覺著路途太遠,人生地不熟,事情很不靠譜。


“有緣”千里來相會,預備搶劫構成犯罪?

(作案工具)


之後,陳大亮添加了同在群裡的王向玉為好友,通過聊天,二人均表示目前手頭資金比較緊張。陳大亮遂提出了搶劫金店的想法,並稱自己在濟寧市區看好了目標,已經對金店的經營狀況、店員情況進行了詳細踩點。二人通過進一步交流,最終確定由陳大亮準備作案使用的交通工具,王向玉則負責購買作案工具,併到濟寧會合。殊不知,二人的預謀早就被網警盯上了。


2019年5月24日,王向玉在滄州市某小商品市場購買了作案工具後,於晚上8點鐘左右駕駛車輛趕到了濟寧市區與陳大亮會合。在去吃飯的路上,便被早已埋伏好的民警抓獲。經過對王向玉的車輛進行搜查,發現了頭盔、刀、錘子等作案工具。


“有緣”千里來相會,預備搶劫構成犯罪?

(指認預謀實施搶劫地點)

受案後,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認為,陳大亮、王向玉謀劃搶劫金店的時間、方式、逃跑路線,並積極準備刀、錘子等作案工具,屬於犯罪預備,涉嫌搶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29日,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王向玉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


近日,濟寧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人陳大亮、王向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檢察官普法:


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兩個主要特徵: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形成了對預備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二是犯罪預備是為實行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準備工具”是指準備為實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製造條件”是指除準備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外的其他為順利進行犯罪活動,達到犯罪目的而創造條件的行為。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因一時貪念產生犯罪的念頭。“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目前的社會治安防控形勢下,任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來源 | 濟寧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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