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動遷徵收補償決定訴訟該怎麼打?

導言:上海動遷過程中如果動遷居民與動遷組如果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政府後續就會針對該戶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那麼如果起訴徵收補償決定,這個訴訟該怎麼打?作為拆遷律師給大家分享一下經驗。


上海動遷徵收補償決定訴訟該怎麼打?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需要哪些材料。

依照《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提交以下材料:(一)作出補償決定的報告;(二)被徵收房屋的權屬及租賃關係的調查資料、房屋評估報告及房屋評估鑑定結果;(三)對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四)用於補償決定的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五)屬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需要提交協商記錄(協商記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現場見證人簽名);(六)屬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記錄、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據保全法律文書及相關情況說明:(七)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的材料。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應當同時將作出補償決定的報告內容告知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在起訴徵收補償決定之後,因為行政訴訟舉證責任主要在於政府部門,因此政府部門是需要將上述材料作為證據提交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所以,如果政府在訴訟過程中缺漏上述材料,那麼從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程序上來講就是違法的。

第二,需要關注分戶評估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講的分戶評估報告不僅僅是指被動遷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還包括安置房的評估報告。

對於被動遷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規範》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按照《房地產估價規範》的規定格式出具評估報告,有分戶房屋的還應當出具分戶評估報告,其中居住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參照本規範附件4出具。 ”分戶評估報告應當包含哪些內容在附件4中一目瞭然:徵收項目名稱、徵收項目範圍、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決定文號、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日期、被徵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編號、被徵收房屋座落、房屋編號、權屬性質、房屋類型、房屋用途、建築結構、建造年代、總層數、室號或部位、所住樓層、主朝向、設施設備、房屋平面圖、評估目的、評估時點、價值內涵、估價依據、估價原則、估價方法、報告作業日期、評估結果、估價機構蓋章、兩名以上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對於安置房屋的評估報告,評估時點應當是與徵收決定時間一致,同時還需要確認安置房屋是否有相關的權屬證明,安置價格是否合理。

另外,在被動遷房屋的分戶評估報告中往往都沒有裝飾裝修的內容,動遷組直接給出定價,但這其實是違法的。因為依照《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室內裝修價值,以及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和安裝費用等的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估價機構通過評估確定。”也就是說,這部分價值的確定應當先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估價機構評估確定,而不能直接定價。

第三、確認所有的送達回證、協商記錄、談話和會議的簽字。

在徵收過程中,存在許多文件送達、動遷組與動遷居民談話協商、房管局組織協調會等情況,而這些內容的送達回證、協商記錄、會議記錄、簽到表等往往在徵收補償決定訴訟中政府作為證據提交。因此,確認這些材料上是否有動遷居民簽字,是否本人簽字,相關的送達人和見證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都是需要關注和核實的,適當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相關送達人、見證人出庭說明的要求。

第四、估價機構的確認。

依照《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也可以由房屋徵收部門或者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公告。”估價機構的選擇應當先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投票決定。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管理規定》對於估價機構的確定進行了具體規定,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個工作日內,在張貼公示的估價機構名單中協商選定估價機構。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張貼公示的估價機構名單中進行投票,按照簡單多數的原則,以得票數多少的順位確定估價機構,也可以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估價機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確定的估價機構名單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和市估價師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告。估價機構的確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邀請公證機關對估價機構的確定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估價機構確定過程中,可以邀請區監察部門、街道辦事處等共同監督。”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估價機構的確認往往並不規範,因此這也是在徵收補償決定訴訟中可以重點提及的一點。

第五、徵收補償決定內容。

1、依照《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細則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第四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因此,需要關注徵收補償決定當中是否包含了以上內容,如果有缺失,那麼也是違法的。

2、依照《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因此,補償決定上一般應當提供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供動遷居民選擇,如果只提供一種安置方式,那麼也是有問題的。

徵收補償決定的訴訟是動遷居民的最後一張“保命符”,根據每家每戶不同的實際情況,還涉及到面積認定、人口認定、居住困難戶認定等問題,還會產生更多的意見和觀點,而這其中涉及的證據材料、質辯意見,需要根據每個項目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和總結,在這裡僅僅對普遍性問題進行分析,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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