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幾萬元快遞因此遺失,誰來賠付?

事件鏈接:

近日,南京市民蔡女士向電視臺投訴說,自己使用天天快遞郵寄了上萬元的化妝品到重慶,但是快遞員拿到包裹之後人就不見了。那麼這個事情怎麼解決呢?

蔡女士說:“2月25日我通過菜鳥裹裹下單,天天快遞的快遞員就上門把我的包裹取走了。隔天我就去查詢這個包裹,因為單號已經產生了,但是我查詢不到任何物流信息,然後我就跟這邊的負責人聯繫,他們告訴我說這個快遞員已經不在這裡工作了”。

律師解答:幾萬元快遞因此遺失,誰來賠付?

江蘇蘇博律師事務所楊超律師說:“快遞單號是唯一的,能夠證明消費者和快遞公司形成了快遞合同”。

蔡女士到天天快遞了解到,她的快遞是從升州路網點寄出的。升州路網點的工作人員說,接收蔡女士包裹的快遞員現在確實聯繫不上,他們也已經報警了。

天天快遞南京升州路雙樂園網點負責人徐經理說:“具體怎麼解決要問總公司那邊,到時候我們公司會有相關的賠付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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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超律師說:“郵政法所規定的限價賠償(最高理賠)僅僅是針對於郵政企業,而市場上的快遞公司不屬於郵政法所規定的郵政企業的範圍。(最高理賠)屬於不合理行業潛規則,來逃避自己的企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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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鏈接:

江蘇省高院關於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

9、關於快遞丟失的賠償問題,會議認為,在訂立快遞服務合同時,快遞服務企業對於保價條款進行了合理的提示說明,寄件人自主決定選擇保價的,可以認定保價條款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快遞物品丟失、毀損時,快遞服務企業主張按照保價條款約 定處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寄件人沒有選擇保價,快遞服務企業按照《快遞服務管理辦 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損失賠償條款進行提示並特別說明的,快遞物品丟失、毀損時,快遞服務企業主張按照損失賠償 條款處理的,應予支持。

寄件人沒有選擇保價,快遞服務企業未按照《快遞服務管理 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損失賠償條款進行提示並特別說明的,快遞物品丟失、毀損時,寄件人要求快遞服務企業賠償 損失的,應予支持。快遞服務企業主張依照《郵政法》只賠償不超過所收取資費三倍賠償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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