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曹縣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職責和使命。


曹縣檢察院在開展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中發現,縣人民法院2019年4月1日作出了(2018)魯1721刑初7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縣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判決生效後,縣公安局沒有依據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對扣押的財物作出處理,違反了《刑法》第64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4款,以及《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20條第3款的規定。


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曹縣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近日,曹縣檢察院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46條第2款規定,向縣公安局發出了《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縣公安局糾正違法行為,根據縣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對扣押財物進行處置。縣公安局接到《糾正違法通知書》後作出了回覆,立即糾正違法並根據生效文書對扣押財物進行處置,同時要求縣檢察院派員給予全程監督。

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曹縣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為加大對財產刑執行的檢察監督力度,曹縣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對公安機關沒有根據生效判決文書對扣押財物進行相應處置情況進行排查,又發現兩起類案。據此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公安機關根據生效文書對扣押的財物作出處置。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對生效判決文書中扣押的財物進行逐項處置。


曹縣檢察院為助力破解財產刑執行難問題,不斷加大對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力度,改變過去的單一監督法院財產刑執行監督方式,把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的途徑拓展到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不斷提升檢察監督空間,全面助力破解財產刑執行難問題,呈現出雙贏多贏共贏的檢察監督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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