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房,獲刑12年半!

2020-04-12 08:46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邱艾嘉

房,在中國人的觀念裡一直佔據著重要地位,安全感、歸屬感,似乎都與房子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老百姓也一直有著買房情結。購房者希望買到戶型好又便宜的房子,售房者希望賣個好價錢又能快速到賬,這都是人之常情,但有人卻乘機動起歪腦筋空手“倒”房搞詐騙。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獲悉,吳某利用買房賣房雙方的心態,不斷變換著自己買家賣家身份,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在房屋買賣中騙取買受人或出賣人的財物,涉案金額高達650多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漫畫《左右“房”源》 作者 高嶽

連環騙熟人買家

2018年5月,吳某見倒賣房屋能賺差價,便動起了歪腦筋。吳某找到自己的“老朋友”沈某,藉著自己10年前曾是某拆遷公司的員工身份,謊稱手上有多套拆遷安置房,價格十分優惠,可低價出售,並出示了偽造的不動產權分割登記憑證。

為了讓沈某進一步打消顧慮,促成交易,吳某讓朋友薛某假冒某資產部主任,熟知房產交易流程和手續,向沈某詳細介紹了該房產的情況和過戶流程,並承諾只要沈某配合辦理手續,房屋即可順利過戶。吳某還承諾只要沈某付清房款,將立即辦理過戶手續,並開通房子水電,繳納物業費。

沈某覺得自己對吳某算是知根知底,並沒有太多戒心,外加按照市價,同地段、同大小的房子少說也要近100萬元才能買到,價格確實划算,在利益的誘惑之下,沈某決定買下該房產。就這樣,吳某憑藉“三寸不爛之舌”,最終將虛構的“位於A小區的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以65萬元的“友情價”出售給了“老朋友”沈某。當沈某陸續付完房款後,吳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直至半年後,吳某經受不住沈某的催促,以“這套房子辦不下來證”、購房款已經用完為由,僅僅退還沈某4萬元,將其餘61萬元據為己有。

遲遲拿不到房子也拿不回退款的沈某十分焦急,吳某看在眼裡,又拿出另一套解決“方案”:謊稱自己在B小區還有一套稍貴一點的房子可出售,可辦理過戶手續,並向沈某承諾:“再給我20萬元,就把B小區的這套房子過戶給你,咱們兩清”。沈某為了不讓已支付給吳某的61萬元打水漂,便從銀行貸款19.4萬元,作為A房換B房的差價交給了吳某。

沒想到的是,吳某收到房款後,便杳無音訊。聯繫不上吳某的沈某發現自己可能上當,立刻報警。事後查明,A小區和B小區的兩套房子實際均非吳某所有,沈某總共被騙80.4萬元。

騙完買家騙賣家

吳某裝完“賣方”得了好處後,立馬又變身“買方”,採取“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向房屋“賣方”實施了數次詐騙。

2018年12月,吳某假裝急於購房,從馬某處借款58萬元,加上自有資金5萬元,向孫某、於某共計支付了63萬元首付,購得一套價值100多萬元的房產。

後期,吳某謊稱自己資金緊張,無法支付尾款,向孫某、於某承諾只要先將房子過戶給自己,他便用房子去銀行辦理抵押貸款,並用貸款得到的款項結清購房尾款。

由於售房心切,孫某、於某放鬆了戒備,在吳某僅支付63萬元首付款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給了吳某。吳某在辦理完過戶手續的當天便將房子抵押給了馬某,抵押金額80萬元,吳某用其中的58萬元償還了之前在馬某處的借款,並將剩餘的22萬元據為己有。由於經第三方抵押的房產無法再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吳某便沒有跟被害人孫某、於某結清尾款。孫某、於某聯繫不到吳某,發現被騙,向公安機關報案。

發現此種方式來錢很快,嚐到甜頭的吳某竟在一個月內,連續兩次假裝買方,對兩組不同賣家實施了兩次詐騙。

在近一年時間裡,被告人吳某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在房屋買賣中騙取買受人或出賣人錢財,詐騙金額高達650多萬元。

構成合同詐騙罪

2019年12月19日,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涉嫌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向南太湖新區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其涉嫌合同詐騙罪的事實與罪名均無異議。但其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涉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與被害人間系民事糾紛,不應認定為詐騙犯罪。

南太湖新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通過介紹、買賣房產的合同形式,多次騙取房屋買受人或出賣人的錢財,侵犯他人財產權的同時,又擾亂了正常房產交易秩序,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對被告人吳某的犯罪行為應整體以合同詐騙罪予以法律評價。

在合同詐騙中,被告人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故判決被告人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責令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6902200元。 來源:《法制日報·社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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