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農商行被騙貸損失上百萬 2019年前三季度資本充足率為-4.2%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冉學東 劉佳 北京報道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江蘇豐縣人民法院的三起判決,均為江蘇豐縣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豐縣農商銀行”)發生騙貸案件,其中兩起案件發生在豐縣農商銀行宋樓支行,另一起發生在豐縣農商銀行大沙河支行,由此給豐縣農商行造成上百萬的損失,至今絕大部分未歸還。

另一方面,豐縣農商銀行為了化解資產質量壓力、補充資本,今年年初向證監會申請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雖獲得證監會的同意,但因豐縣農商銀行淨利潤變化較大、經營虧損明顯等原因受到監管層關注。

對此,記者致電豐縣農商銀行併發去採訪郵件,截止發稿未收到任何回覆。

被騙貸

4月初,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蘇0321刑初134號判決書,提到豐縣農商銀行此前發生騙貸案件。最早的,發生在2011年10月至12月間。

經審理查明,該期間被告人馬某華等人夥同孫某等人,採取五戶聯保的方式,虛構購買化肥的理由,從豐縣農商銀行宋樓支行(原:豐縣宋樓信用社)騙取貸款共計185萬元。

隨後,在2012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馬某華通過聯保、保證人擔保等方式,以相同手段,繼續從豐縣農商銀行宋樓支行持續多次騙取貸款,其中,存在借新還舊情形。案發時,尚有139.8萬元未能償還。

另據豐縣人民法院蘇0321刑初658號判決書顯示,在201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徐某為投資房地產,虛構貸款用途,以多人名義從豐縣大沙河鎮農村商業銀行(豐縣農商銀行大沙河支行)騙取貸款,共計人民幣179萬元,至今絕大部分未歸還。

法院認為,馬某華等人編造並提供虛假資料,虛構貸款用途,騙取銀行信任,獲取貸款將貸款給他人使用,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對馬某華、孫某等五人以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被告人徐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對徐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同時責令徐某退繳違法所得,發還江蘇豐縣農商銀行。

定增減壓

據天眼查顯示,豐縣農商銀行前身是由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而成,法定代表人為李家堯,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擁有1個總行營業部、35家支行和1個分理處。

在證監會受理的豐縣農商銀行定增申請方案中顯示,豐縣農商銀行擬定向募集資金8.83億元。截至2019年9月末,豐縣農商銀行資產總額191.69億元,實現營業收入3.49億元,淨利潤虧損5371.85萬元。

監管指標方面,截至2019年9月末,豐縣農商銀行不良貸款率11.24%,撥備覆蓋率29.58%,資本充足率-4.2% 。而根據監管要求,上述農商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10.5%以上。可見豐縣農商銀行的指標均不滿足監管要求。

“資本充足率嚴重不符合監管要求,對銀行業務經營、風險控制都存在影響。”業內人士表示。

豐縣農商行在定向發行說明書中解釋稱,該行不良率惡化主要是區域信用環境惡化等原因導致不良貸款居高不下,並且按照監管要求,開展了信用風險專項排查,於2018年末前將隱形不良貸款全部調整為實際不良貸款。

而據豐縣農商銀行淨利潤數據顯示,2017年度淨利潤6569.43萬元,2018年度淨利潤10510.55萬元,2019年1-9月淨利潤為虧損5371.85萬元,淨利潤下滑幅度之大不得不引起監管層的注意。證監會要求豐縣農商銀行披露報告期內淨利潤變動較大的具體原因。

豐縣農商銀行表示,報告期內淨利潤變動較大主要系遞延所得稅費用變動較大所致,2019年貸款核銷力度較大,共核銷不良貸款5萬元,從而影響遞延所得稅費用8724.93萬元。

根據發行安排,豐縣農商銀行發行價格為2.50元/股,擬定向發行3.53億股,募資8.83億元。據瞭解,截至定向發行說明書籤署之日,已有5名投資者與發行人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認購協議,包括豐縣水務投資、豐縣交建投、沭陽農商銀行、如皋農商銀行和泗洪農商銀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