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財經北京4月16日電(記者閆鵬 劉玉龍) 4月15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第二十六次會議專題研究了加強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問題,指出最近一段時間,一些上市企業無視法律和規則,涉及財務造假等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惡劣行為,資本市場發展必須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依法誠信經營是最基本的市場紀律。
近期,瑞幸咖啡事件將財務造假問題再度推到聚光燈下,在信息披露監管趨嚴的背景下,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吃到“黃牌”。目前,新證券法增設投資者保護一章,補齊現實中司法救濟短板,投資者保護問題再度被金融委“點名”,顯示出監管進一步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決心和信心。
財務造假問題再度引發熱議
4月2日,瑞幸咖啡自曝出虛增22億元銷售額,引發中概股整體信任危機。近期,愛奇藝、好未來、跟誰學等中概股相繼遭遇做空機構“阻擊”,在市場中引起極大的關注。
針對瑞幸咖啡涉嫌財務造假事件,中國證監會發布聲明,對該公司財務造假行為表示強烈的譴責,並會按照國際證券監管合作的有關安排依法核查,堅決打擊證券欺詐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
新華財經記者梳理發現,進入4月年報密集披露期,不少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吃到監管“黃牌”。
比如,4月10日,香溢融通被寧波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因其隱瞞擔保事項,提前確定投資收益,併為了履行擔保義務而虛構投資業務,導致2015年虛增利潤1.03億元,佔當年更正前利潤總額的48.76%;4月12日,浙江證監局認定*ST巴士在2017年1月至9月*ST巴士虛增營業收入4394千萬元,決定對*ST巴士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4月13日,在被立案調查一年後,*ST索菱因2016年、2017年、2018年連續3年共虛增利潤逾8億元,被證監會處於60萬元行政處罰。
同時,最近一段時間,多家上市公司因披露熔噴布、特斯拉等熱點收到各類監管函件,而且泰和科技、雅本化學、秀強股份均因涉嫌誤導性陳述信披違規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有業內人士指出,明顯感到信息披露的監管趨嚴,未來監管的重心仍在對財務造假打擊上,新證券法已提高違法懲罰力度,將對這類公司形成有效震懾。
基於本次疫情對年報審計和披露造成的困難,證監會規定部分上市公司可延遲披露年度報告,但同時也強化監督管理,明確對濫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報告審計和披露中藉機弄虛作假的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嚴格事中事後的核查、追責,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財務造假“貓膩”有哪些?
出於避免被ST或退市、完成業績承諾、維持股價或融資需求等,有上市公司不惜鋌而走險“粉飾”報表,通過虛增營業收入或虛減成本、費用進行財務造假。上市公司常玩的財務造假“套路”“貓膩”有哪些?
在知名做空機構渾水、香櫞報告中,“遠高於同行業的毛利率”經常被引用,成為判斷上市公司是否造假的起點。比如,證監會在立案後經查發現,康美藥業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涉嫌通過仿造、變造增值稅發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造假,而虛增營收直接將毛利率提高。公開資料顯示,傳統貿易業務往往靠薄利多銷,毛利率基本都在10%以內,而康美藥業中藥材貿易毛利率常年卻在24%以上。
其次,經營活動現金流差也與財務造假有極強正向相關性。比如,輔仁藥業賬上貨幣資金超18億元,2019年7月曾許諾發放6000多萬分紅,但其後又公告稱,公司目前資金壓力較大,為保證日常經營之需,將無法按期發放現金紅利。證監會在立案調查後發現,輔仁藥業存在違規向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和連帶責任擔保行為,現在股票名稱已變更為“ST輔仁”。
同時,隱瞞關聯交易或嚴重依賴關聯交易也是常見的財務造假“雷”,因為大量關聯交易的存在虛構業績或掏空公司的可能,因而其業績的堅實度和可信度均隨之降低。比如,現已被暫停上市的樂視網,其資金“黑洞”問題與賈躍亭及其非上市樂視系之間的關聯交易存千絲萬縷的聯繫。
深交所綜合研究所曾專門發佈文章指出,涉嫌財務假造嫌疑的公司或還具備這些特徵:一是存在可疑的主要股東和管理層股票交易;二是審計事務所名不見經傳且信譽不佳;三是管理層的誠信值得懷疑;四是更換過審計事務所或CFO;五是過度外包、銷售依賴代理或收入通過中間商;六是有複雜難懂的超過商業實際需要的公司結構;七是超低價發行股票;八是報給工商和稅務部門的文件與報給SEC的不一致等。
投資者保護制度被多次“點名”
在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背後,其實最受傷的是廣大投資者。回頭看,康美藥業、康得新等昔日財務造假公司,其股價連續跌停已“腳斬”或即將被處以強制退市,在之前投保制度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國內投資者的損失索賠成為現實難題。
3月1日起實施的新證券法中,不僅大幅提高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違法成本,而且新增了“投資者保護”一章。其中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由證監會設立,由其充分發揮權限並效仿境外的集團訴訟,首次提出引入代表人訴訟制度,依法為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新證券法新增的規定直擊投資者司法維權的痛點,堪稱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將有利於投資者訴權的行使。”中國銀河證券分析師張宸認為表示,一直以來,證券民事訴訟具有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願不強等特點,而新證券法一方面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規則,提起代表人訴訟,代替投資者維權;另一方面,通過公告登記、代表人訴訟等方式也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減輕了投資者的訴累,能夠加強投資者保護力度,提高投資者司法維權的意願。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洪波律師認為,對上市公司或發行人而言,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監管力度,監管層對於違法違規的處罰會更為嚴厲。對中介機構而言,由於信息披露的質量將是註冊制下審核的重中之重,中介機構將承擔更多對擬上市公司的審查義務,特別是對於擬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的可行性、完整性、真實性,並承擔相對應的責任。“未來應加大執法力度,打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近期,從監管部門表態來看,資本市場樞紐地位日漸凸顯,完善基礎性制度建設成為重中之重,尤其是“後進者”投資者保護制度受到高度重視。4月9日發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推動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4月15日,金融委第二十六次會議專題研究了加強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問題。
據瞭解,新證券法對證券代表人訴訟的案件適用範圍規定為包括證券虛假陳述、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類型,但考慮各類案件的法律供給、司法實踐以及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訴訟的自主性等因素,可以預期的試點階段將主要適用於虛假陳述類案件。
此外,在代表人訴訟制度逐漸成為投資者司法救濟的新渠道同時,最高法與證監會已建立起“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全國已有2800多家各級法院接入,正進一步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