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啥被员工告?股份行劳动争议败诉率最高

4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召开新闻部发布会,通报了该院2015年以来审结的涉银行业劳动争议案件专题调研成果。

据二中院民五庭庭长肖荣远介绍,2015年至今,二中院共审结涉银行业劳动争议案件70件。其中,涉及国有银行的34件、股份制银行的25件、政策性银5件、外资银行1件,其他商业银行5件。

国有行、股份行案件占八成

肖荣远表示,近五年,二中院审理的银行业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案件数共计59件,占银行业劳动争议案件总案数的84.3%,相对容易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用人单位为股份制银行的,有12件银行被判承担责任,败诉率达48%,反映出股份行的劳动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但肖荣远表示,与其他行业相比,在所有银行业劳动争议案件中,银行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件有24件,占比为34.3%,败诉率略低,体现出银行业劳动管理水平比一般行业较高。

肖荣远表示,二中院的调研分析显示,相较于其他行业劳动争议案件,涉银行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标的较大,动辄几十万甚至数百万,且诉讼请求较多,部分案件的诉讼请求更是多达十余项。这些诉讼请求多集中在住房补贴、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履行出具离职证明及转移档案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

在法院看来,涉银行业劳动争议案件较为疑难复杂。因为银行业务专业性较强,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绩效工资、奖金等诉求时,需要对相应银行业务及规范有所了解。其次,部分案件所争议的时间段较为久远,事实认定存在困难,加上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历史变化较多,内部政策之间存在交叉,查明其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困难。

肖荣远还表示,这些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部分也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

他说:“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导致银行之间不断合并、分立、划转及组建,劳动者必然随之不断流动,但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未能及时调整,逐步形成了银行业的劳动用工方面的一些遗留问题。如劳动关系确认、住房补贴、人事档案等。”

部分银行对劳动法认知有误

肖荣远表示,还有的银行虽然有较为完善的用工制度,但对劳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认知,采取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管理行为,导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如部分银行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部分银行迟迟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转移档案,造成劳动者在重新就业时面临困难。

例如,有的银行违反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8月,陈某入职某银行福州分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2月,陈某借调至该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期限3年。2010年1月5日,陈某通过公开招聘入职该银行总行,双方签订了2010年1月5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19日,该银行告知陈某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陈某向银行表明自己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并要求续签。尽管如此,该行仍于2018年6月28日向陈某发出《离行手续办理事宜》。陈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6月30日,后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银行支付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某银行与陈某自2018年7月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继续履行,判决某银行支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维持原判决。

还有另一案例是银行违反法定义务,拒绝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15年4月1日,金某入职某银行,担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涉密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26日,金某因个人原因以书面形式向某银行提出离职。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2018年1月30日在离职申请、离职业务核查报告、离行审批单上签字同意。

离职业务核查报告的结论为:金某在任职期间不存在违规操作现象,经办业务不存在风险,离职不会给某银行造成损失。但某银行仍拒绝为金某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移转手续。金某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某银行为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返还护照。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肖荣远表示,另一方面,部分银行业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缺乏理性认识,滥用诉讼权利,提出十几个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动辄上百万。部分劳动者不满银行出台的福利政策,又不能与银行进行良性沟通,导致群体性劳动争议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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