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為啥被員工告?股份行勞動爭議敗訴率最高

4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召開新聞部發佈會,通報了該院2015年以來審結的涉銀行業勞動爭議案件專題調研成果。

據二中院民五庭庭長肖榮遠介紹,2015年至今,二中院共審結涉銀行業勞動爭議案件70件。其中,涉及國有銀行的34件、股份制銀行的25件、政策性銀5件、外資銀行1件,其他商業銀行5件。

國有行、股份行案件佔八成

肖榮遠表示,近五年,二中院審理的銀行業勞動爭議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的案件數共計59件,佔銀行業勞動爭議案件總案數的84.3%,相對容易發生勞動爭議案件。

在這些案件中,用人單位為股份制銀行的,有12件銀行被判承擔責任,敗訴率達48%,反映出股份行的勞動管理需要進一步完善。但肖榮遠表示,與其他行業相比,在所有銀行業勞動爭議案件中,銀行被判承擔責任的案件有24件,佔比為34.3%,敗訴率略低,體現出銀行業勞動管理水平比一般行業較高。

肖榮遠表示,二中院的調研分析顯示,相較於其他行業勞動爭議案件,涉銀行業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標的較大,動輒幾十萬甚至數百萬,且訴訟請求較多,部分案件的訴訟請求更是多達十餘項。這些訴訟請求多集中在住房補貼、確認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履行出具離職證明及轉移檔案義務、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等方面。

在法院看來,涉銀行業勞動爭議案件較為疑難複雜。因為銀行業務專業性較強,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績效工資、獎金等訴求時,需要對相應銀行業務及規範有所瞭解。其次,部分案件所爭議的時間段較為久遠,事實認定存在困難,加上銀行內部規章制度歷史變化較多,內部政策之間存在交叉,查明其內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困難。

肖榮遠還表示,這些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部分也是因為歷史遺留問題。

他說:“我國銀行業的市場化改革導致銀行之間不斷合併、分立、劃轉及組建,勞動者必然隨之不斷流動,但部分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未能及時調整,逐步形成了銀行業的勞動用工方面的一些遺留問題。如勞動關係確認、住房補貼、人事檔案等。”

部分銀行對勞動法認知有誤

肖榮遠表示,還有的銀行雖然有較為完善的用工制度,但對勞動法律法規存在錯誤認知,採取了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管理行為,導致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敗訴。如部分銀行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部分銀行遲遲不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轉移檔案,造成勞動者在重新就業時面臨困難。

例如,有的銀行違反法律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4年8月,陳某入職某銀行福州分行,並簽訂了勞動合同。2007年2月,陳某借調至該銀行總行個人金融業務部,期限3年。2010年1月5日,陳某通過公開招聘入職該銀行總行,雙方簽訂了2010年1月5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18年6月19日,該銀行告知陳某合同到期不再續簽並送達了《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陳某向銀行表明自己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並要求續簽。儘管如此,該行仍於2018年6月28日向陳某發出《離行手續辦理事宜》。陳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6月30日,後申請勞動仲裁併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某銀行支付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某銀行與陳某自2018年7月1日起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繼續履行,判決某銀行支付工資及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該銀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維持原判決。

還有另一案例是銀行違反法定義務,拒絕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015年4月1日,金某入職某銀行,擔任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助理(涉密崗位),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18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18年1月26日,金某因個人原因以書面形式向某銀行提出離職。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分別於2018年1月29日、2018年1月30日在離職申請、離職業務核查報告、離行審批單上簽字同意。

離職業務核查報告的結論為:金某在任職期間不存在違規操作現象,經辦業務不存在風險,離職不會給某銀行造成損失。但某銀行仍拒絕為金某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移轉手續。金某申請勞動仲裁併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某銀行為金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以及返還護照。某銀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肖榮遠表示,另一方面,部分銀行業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缺乏理性認識,濫用訴訟權利,提出十幾個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動輒上百萬。部分勞動者不滿銀行出臺的福利政策,又不能與銀行進行良性溝通,導致群體性勞動爭議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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