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敲詐勒索 法理不容

【以案釋法】敲詐勒索 法理不容
【以案釋法】敲詐勒索 法理不容

敲詐勒索 法理不容

2017年底,馬關縣公安局在對馬關城區社會治安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有社會閒散無業人員長期向馬關縣新客運站旁從事非法營運的私家車司機收取保護費。經過調查,該集團採取聚眾造勢、言語恐嚇、損毀車輛等暴力威脅手段,於2012年2月至2018年1月強迫私家車司機繳納保護費。

【以案釋法】敲詐勒索 法理不容

2018年1月,馬關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對該團伙立案偵查,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2人,破獲案件65起。

經依法查明,該犯罪集團系以被告人胡某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劉某某、蔡某為骨幹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集團成員包括被告人柏某某等9人,該集團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屬於典型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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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該涉惡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有組織的採取聚眾造勢、糾纏、言語威脅、暴力損毀車輛等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涉嫌敲詐勒索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

【以案釋法】敲詐勒索 法理不容

(來源:馬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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