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資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資源縣首例涉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宣判

【掃黑除惡】資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資源縣首例涉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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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資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資源縣首例涉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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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資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資源縣首例涉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寧某文等7人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三年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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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自2009年10月以來,被告人寧某文、莫某、唐某禮、莫某柳、寧某武、唐某光、莫某貴7人,經常糾集在資源縣資源鎮同禾村一帶,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到2014年6月,成立了以寧某文、莫某、唐某禮、莫某柳為核心成員的“向溪理事會”,莫某任會長、唐某禮任副會長,寧某文任出納,莫某柳任會計,向溪所有事務均由理事會管理,所敲詐錢財統一交由理事會成員統一管理及開支,其他村民及隊長均無權使用和支配。之後,寧某文、莫某等7名被告人借“向溪理事會”的名義,採取上訪、威脅、阻工等手段,實施慣常性敲詐勒索6起,涉案金額達29萬餘元,屬惡勢力犯罪團伙。

【掃黑除惡】資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資源縣首例涉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宣判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寧某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二、被告人莫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三、被告人寧某武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四、被告人唐某禮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五、被告人莫某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六、被告人唐某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七、被告人莫某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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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八條、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來源:資源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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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檢察院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立檢為公 執法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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