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馬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敬龍、黃敬賓詐騙、敲詐勒索,潘俊岸敲詐勒索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馬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黃敬龍、黃敬賓詐騙、敲詐勒索,韋家林、呂飛鵬、潘俊岸敲詐勒索案,日前經馬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敬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黃敬賓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韋家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呂飛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潘俊岸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敬龍、黃敬賓、韋家林、呂飛鵬、潘俊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手段,單獨或共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黃敬龍、黃敬賓、韋家林、呂飛鵬、潘俊岸參與的敲詐勒索犯罪活動中,黃敬龍、黃敬賓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黃敬賓相對於黃敬龍所起的作用較小;呂飛鵬、潘俊岸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韋家林系脅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在韋家林、呂運標參與的共同敲詐勒索犯罪活動中,韋家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依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黃敬賓單獨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活動中,黃敬賓已著手實施敲詐勒索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韋家林、呂飛鵬、潘俊岸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黃敬龍、黃敬賓、韋家林、呂飛鵬、潘俊岸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對於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黃敬龍、黃敬賓犯詐騙罪,證據不足,不予認定。黃敬龍、黃敬賓、呂飛鵬、潘俊岸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韋家林只參與一起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且是被迫參與,不應認定為惡勢力其他成員。

法院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後果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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