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敬龙、黄敬宾诈骗、敲诈勒索,潘俊岸敲诈勒索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敬龙、黄敬宾诈骗、敲诈勒索,韦家林、吕飞鹏、潘俊岸敲诈勒索案,日前经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敬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黄敬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韦家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吕飞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潘俊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敬龙、黄敬宾、韦家林、吕飞鹏、潘俊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单独或共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黄敬龙、黄敬宾、韦家林、吕飞鹏、潘俊岸参与的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中,黄敬龙、黄敬宾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黄敬宾相对于黄敬龙所起的作用较小;吕飞鹏、潘俊岸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家林系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韦家林、吕运标参与的共同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中,韦家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黄敬宾单独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中,黄敬宾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韦家林、吕飞鹏、潘俊岸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敬龙、黄敬宾、韦家林、吕飞鹏、潘俊岸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黄敬龙、黄敬宾犯诈骗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黄敬龙、黄敬宾、吕飞鹏、潘俊岸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韦家林只参与一起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且是被迫参与,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其他成员。

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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