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保管槍支被判刑

近日,因幫人保管了16年槍,鮑峽一老人勾某某被鄖陽區檢察院起訴後,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003年

被告人勾某某的鄰居鄧某某請其

保管一支火藥槍

答應鄧某某可以隨時取走

隨後,勾某某就把該槍存放在家中

幫人保管槍支被判刑

2015年

鄧某某去世後

該槍幾近被遺忘

2019年7月9日

勾某某房屋拆遷

村委會幹部幫助勾某某拆除老宅時

在屋裡棺材中發現該火藥槍並報警

至此,勾某某幫助鄰居保管火藥槍長達16年

經鑑定,該火藥槍依靠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

系非制式火藥槍,認定為槍支

幫人保管槍支被判刑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被告人勾某某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槍支而幫忙存放保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儲存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主動坦白,自願認罪認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近年來,我國對危害公共安全的槍支管理越來越嚴,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對非法買賣、運輸、儲存、郵寄槍支從嚴打擊,槍支(包括仿真槍)經專業技術部門鑑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具有一定的殺傷力,一律認定為槍支。

非法持槍傷害他人案例:

1.溫州泰順,陶某網購零配件自行組裝了仿美式禿鷹高壓氣槍,使用該槍發射鉛彈,致使被害人陶女士臀部被擊中,創口深度達20釐米。陶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2.一男子從網上購買一把氣槍,調試氣槍時吵到了鄰居。鄰居上門討說法,他竟開槍傷人。經司法鑑定,傷情為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八級。警方抓獲該男子,從其住處扣押氣槍和109顆鉛彈。該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3.2013年9月17日,瓦房店人趙某持一把玩具“手槍”,指向沈某某討債,不想沈伸手想要奪槍。衝突中,沈某某的左手被趙某用玩具手槍打壞。經法醫鑑定,沈某某左手外傷致掌骨骨折。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來源: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幫人保管槍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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