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徵地批覆被確認違法不必然導致行政賠償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A市原國土資源局B分局(甲方)與C村民委員會(乙方)簽訂《徵收村集體土地補償協議》,該補償協議所涉被徵收土地中包含盧某等人的集體土地及其地上種植的枇杷樹。2013年12月,A市原國土資源局填報《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三方案”》。經逐級上級審核,2014年1月,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省建設用地審批意見書。
盧某等人不服該審批意見遂申請行政複議,該省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複議的決定。盧某等人不服複議決定向國務院申請裁決。2018年1月,國務院作出行政複議裁決,確認省政府該審批意見違法。
2018年4月,盧某等人向該省政府寄送《行政賠償申請書》,要求省政府賠償違法徵收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徵地補償款差價、批耙樹等經濟作物經營收入損失等。該省政府收到申請後,轉交A市原國土資源局B分局處理。2018年4月,A市原國土資源局B分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對賠償申請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服,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裁決結果
法院認為,該省政府審批意見雖被確認違法,但該審批意見沒有被撤銷,即該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徵收土地事項以及基於此實施的補償安置事項仍然有效。因此,A市原國土資源局B分局根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所確定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將相應徵地費用撥付給盧某等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並對盧某等人地面種植物作出補償的情形下,盧某等人以應當適用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新標準及作為補償依據的評估意見不合法為由要求賠償徵地補償款差價損失,缺乏法律依據;對補償標準評估意見有異議的應當依法另行救濟。此外, 盧某等人主張的經營收入損失,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直接損失範圍,故駁回了盧某等人的賠償請求。
指導意義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但行政行為被複議機關、人民法院確認違法後,並不導致行為的無效後果,也不是可撤銷或已經撤銷的行政行為,而是可以繼續實施的行政行為,仍然繼續發生法律效力。徵地批覆被確認違法並不必然導致組織實施的行為違法。
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賠償。只有違法行政行為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才有賠償義務,而且以直接損失賠償為限。在行政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可以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