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行政不作為的國家賠償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並且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卻沒有依法履行的行為。

行政不作為是否屬於國家賠償範圍,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範圍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第五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對行政不作為不進行國家賠償,所以可以將“行政不作為”寬泛理解為《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此外,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中也明確:“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所以,實踐中行政不作為也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在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上,主要有三點:一是違法行政不作為行為客觀存在;二是給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損害;三是違法的行政不作為與相對人的實際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實踐中,這種因果關係往往是多因一果,即最終損害結果為混合侵權行為所導致:其中可能有受害人自身原因、第三人侵害行為或自然界的危險等因素,從而共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而且很多情況下,行政不作為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只是客觀上導致損害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

正是基於這種複雜的因果關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中強調:“在確定賠償的數額時,應當考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即行政主體並不對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只按其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淺析行政不作為的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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