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却没有依法履行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第五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不作为不进行国家赔偿,所以可以将“行政不作为”宽泛理解为《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所以,实践中行政不作为也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在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上,主要有三点:一是违法行政不作为行为客观存在;二是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三是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往往是多因一果,即最终损害结果为混合侵权行为所导致:其中可能有受害人自身原因、第三人侵害行为或自然界的危险等因素,从而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而且很多情况下,行政不作为不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只是客观上导致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

正是基于这种复杂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强调:“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即行政主体并不对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按其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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