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門口包裹被順走,涉哪些法律問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大部分小區採取封閉式管理,並推出了無接觸式取件,由居民根據快遞單上的信息,自行取走集中堆放的包裹。然而,在此過程中,一些心存僥倖心理的不法分子,卻打起了偷拿他人包裹的歪主意。關於包裹丟失引出的相關法律問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作出瞭解答。

問:偷拿他人快遞包裹,觸犯刑法嗎?

答: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兩年內盜竊3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法官提醒,疫情防控期間,小區門口統一堆放包裹,是應疫情防控之需的臨時措施。遵紀守法,是公民的行為規範道德準則,不要心存僥倖,認為小偷小摸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當下小區監控無處不有,伸手必被捉,如果數額較大或者兩年內達到3次以上,將構成盜竊罪。

問:快遞丟失,收件人的損失誰來擔?

答:對於該問題,應當分不同的情形予以分析。如果未經收件人同意,快遞員擅自將包裹交給小區物業簽收,由此出現包裹丟失的問題,快遞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在收件人同意將包裹放在小區物業管理處或單位門衛室的前提下,如果物業管理人員與單位門衛沒有簽收包裹,則物業與業主、單位與職工之間沒有形成保管合同關係,此時收件人仍應向快遞公司方追責。如果物業或門衛室簽收了,根據合同法規定,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大部分情況下小區物業或門衛代收包裹屬於無償行為,因此,日常的疏忽大意造成包裹遺失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存在重大過失行為。法官提醒,對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收件人應當預料到包裹丟失的風險,自己應對此擔責,發現包裹丟失後應及時報警,可以向實施盜竊的行為人追究賠償責任。

如果收件人明確對快遞員、物業管理人員、單位門衛表示不同意代收,但物業或單位門衛室卻接收了包裹,此時如果包裹丟失,則收件人既可以向快遞公司,也可以向物業或單位追償損失。

問:快遞無人領取,該由哪方進行怎樣的後續處理?

答:對於無人領取的包裹,快遞員應該電話聯繫收件人,通知其取件。如果一直無法取得聯繫,或者收件人遲遲不領取包裹,快遞員可以聯繫發件人,由發件人聯繫收件人,或者由發件人決定是否將包裹返回至發件人。(記者:徐偉倫 通訊員: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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