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打擊與防範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

本文為轉載內容,作者單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佈日期:2019-11-12

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打擊與防範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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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套路貸”是藉助信息網絡實施“套路貸”的違法犯罪行為。較之傳統“套路貸”,作案手法更復雜、影響範圍更廣泛、社會危害性更大,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為有效防範打擊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網絡“套路貸”的界定

1. 【網絡“套路貸”的概念】網絡“套路貸”,是指行為人利用網絡金融信息中介(P2P平臺),或以網站、APP、微信等信息網絡為違法犯罪工具,

通過虛構法律關係、虛增債務數額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並採用暴力、“軟暴力”威脅或者通過虛假訴訟等各種方式非法討債,以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

2.【網絡“套路貸”的特徵】網絡“套路貸”是一種藉助互聯網進行的新型“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與線下“套路貸”違法犯罪相比,具有以下顯著特徵:

(1)網絡“套路貸”藉助信息網絡等新技術手段,具有傳播快、範圍廣、跨區域等特點;

(2)網絡“套路貸”具有涉眾型特徵,受害人數眾多,是潛在的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3)網絡“套路貸”中磋商、放貸、催討等行為大多通過虛擬網絡進行,違法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很少發生面對面接觸,有關違法犯罪行為的實施具有間接性特徵;

(4)網絡“套路貸”軟暴力方式主要表現為對受害人實施短信轟炸、P圖等精神控制和非法侵害,

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

3.【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與合規的網絡借貸活動的主要區別】從主觀方面看,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合規的網絡借貸活動是以賺取合理的利息、居間費用等為主要營利手段。

客觀方面,網絡“套路貸”通常會利用線上線下各種手段進行欺詐性、虛假性宣傳,引誘被害人向其借貸,進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合規的網絡借貸活動通常會依法進行宣傳推廣,不會進行虛假性宣傳、片面性宣傳,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中通常隱含有非法集資、非法放貸、暴力催收、虛假訴訟、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各種類違法犯罪行為;合規的網絡借貸活動系合法經營,經營行為中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

4.【網絡“套路貸”的常見“套路”手法】網絡“套路貸”的常見“套路”手法包括:

(1)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網絡“套路貸”平臺通常以“科技公司”、“信息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等名義註冊經營,發放貸款時以平臺或關聯公司收取居間費、諮詢費、信息費、介紹費等為由進行“砍頭息”操作,實際交付的金額往往遠低於“借款協議”約定的借款金額;

(2)進行欺詐性宣傳。突破有關不得進行線下宣傳、不得進行虛假性片面性宣傳的監管規定,同時在線上和線下對社會公眾進行欺詐性宣傳,通過虛構資金用途、高額利息為誘餌吸引集資參與人,以發放低息、無抵押、無擔保貸款為誘餌吸引借款人;

(3)非法獲取借款人個人相關信息。以借款必須提供相應的個人相關信息作為信用評價依據為由,誘騙或迫使借款人提供工作單位、住所地址、電話通訊錄等個人信息,甚至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網絡技術竊取有關信息,為進一步實施威脅、恐嚇、逼迫等違法犯罪行為作準備;

(4)惡意製造違約。限制借款人提前還款或對提前還款收取高額違約金,或在借款人到期還款時蓄意製造平臺系統故障,讓借款人無法進行正常操作及時歸還借款;

(5)惡意壘高“債務”數額。在借款人逾期還款後,通過提額、導流等方式讓借款人與其或其關聯主體簽訂金額更大的“借貸協議”,通過“滾雪球”的方式增加借款人“粘性”,不斷壘高債務金額,最終讓債務人債臺高築;

(6)通過各種方式非法討債。利用非法獲取的借款人個人相關信息,通過暴力或者“軟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特定關係人催討。甚至將有關催討業務外包,僱傭專業的涉黑性質的討債公司進行債務催討。

二、加強對網絡借貸案件立案、審理、執行環節的審查力度

5.【加強對案件立案環節的審查】對網絡借貸案件,在立案環節要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原告訴訟主體是否適格。P2P平臺或其以法定代表人、員工名義或債權受讓人身份起訴的,不予受理;

(2)被告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對原告提供的被告有關身份、地址信息,應審查其是否明確、具體;

(3)約定管轄是否合法有效;

(4)對批量訴訟,從嚴審查

經審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的,不予立案受理。

6.【加強對案件審理環節的審查】對網絡借貸案件,在審理環節要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網貸平臺是否合規

(2)是否涉嫌“套路貸”虛假訴訟

(3)是否存在

以獲利為目的經常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違規發放貸款

(4)P2P平臺或其關聯主體是否存在設立資金池,或採用先將自有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又將債權整體或拆分轉讓給出借人類資產證券化經營模式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行為;

(5)是否存在非法發放高利貸行為,尤其是重點審查是否存在“裸貸”、“校園貸”、“714高炮”等非法行為;

(6)是否存在以P2P平臺的法定代表人或員工名義出借款項,再以服務費、中介費、諮詢費等名義規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的限制,變相獲取高利的違法行為;

(7)委託訴訟代理人單獨出庭參加訴訟的,是否具有真實有效的委託授權手續

7【強化對網絡借貸案件證據的審查判斷】人民法院要

加強對電子證據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

網貸平臺有義務提供在其網絡服務器保存的電子合同、電子簽章、支付流水等證據。網絡平臺不能證明其提供的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的,應當不予採信。

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8.【加強對案件執行環節的審查】執行程序中,對本指南下發前已經審結尚未執結的網絡借貸案件(含終本案件),執行部門應中止執行;已經執行完畢但案款尚未發放的,暫停發放;同時將執行依據移送有關審判業務部門審查甄別。

三、嚴格司法,防範和打擊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

9.【準確把握法律界限標準】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嚴格把握法律標準,正確區分網絡“套路貸”等違法犯罪行為與合規網絡借貸之間的界限。對合規的網絡借貸活動,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

10.【對涉嫌網絡“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處理】凡涉及非法金融活動,尤其是涉嫌“套路貸”、非法集資犯罪、非法經營犯罪的網絡借貸糾紛,應裁定不予受理進入審理環節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判決書、調解書已經生效的,應依法提起再審,予以糾正

11.【對高利放貸的處理】合規網貸平臺以超過民間借貸法定利率上限進行放貸的,對權利人主張超過法定利率上限24%的部分不予支持,且網絡平臺收取的利息總額不得超過本金金額。

實際年利率超過36%,情節嚴重,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的,裁定駁回起訴,並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12.【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要加強與平臺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在審理網絡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網絡平臺存在違規經營,甚至從事“套路貸”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除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外,同時要向監管部門移送案件有關線索、材料,或提出相關司法建議,促進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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