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方打掉“套路貸”犯罪團伙一年多 一號嫌疑人仍逍遙法外

去年八月份,深圳公安發佈的一則《關於檢舉揭發鍾美財、黃美菊等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線索的通告》曾經令數十位受害者激動不已。《通告》內容顯示,深圳警方打掉一個以犯罪嫌疑人鍾美財為首的“套路貸”犯罪團伙,目前已逮捕鍾美財、黃美菊、高俊勝、鍾曉偉、彭日光等13名犯罪嫌疑人。經審查,鍾美財為深圳市美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林公司)實際控制人,其以公司名義對外實施高利放貸行為,並有預謀、針對性地對借款人實施“套路貸”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然而,根據《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深檢刑訴【2020】Z325號)顯示,該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美菊、鍾曉偉、高俊勝、鄧迪、傅桌強、薛明俊涉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12月26日向該院移送審查起訴。而本案的一號嫌疑人鍾美娃在被關押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即被取保釋放,另一位核心成員鍾美財仍四處活動。

抵押借款套路深 1.2億元借款付出近4億元代價

深圳市華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華工公司)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據該公司負責人陳某介紹,自己被鍾美財惡勢力犯罪集團"套路"走了價值1.6億元的公司股權。

陳某告訴記者,2013年年底,自己按照鍾美財要求籤訂1.3億元人民幣的《借款協議》約定,將華工公司100%股權(公司持有蛇口東角頭兩宗土地使用份額及建成商品住宅的分成權益)以註冊資本金作價轉讓給黃美菊、鍾美財,月息2%。深圳市美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擔保人,每月按借款金額1.5%/月支付擔保費,雙方口頭約定年息30%,半年後結息。當簽訂完借款協議和擔保協議,辦理完成股權轉讓手續之後,實際只收到人民幣1.2087億元並且2014年5月20日開始還款,直至2015年11月共計還款1.3億元人民幣左右。

按常規借款程序來講,這筆1.3億元的借款案例至此已經全部完成,雙方再無任何瓜葛。但陳某沒預料到,此時才是噩夢的開始,鍾美財在沒有與其溝通的前提下,便已經自2014年1月1日起,開始以每月按3.5%利息"利滾利"的方式計息,並屢次採取恐嚇的方式,要求華工公司出售企業股權。

陳某告訴記者,在鍾美財的恐嚇之下,2015年11月,華工公司與深圳市興鵬泰公司達成華工公司(下稱∶興鵬泰公司)股權出售意向,興鵬泰公司以1.23億元代償給鍾美財,以600平方米房屋面積(價值9000萬元人民幣)作為支付收購華工公司股權。2016年5月,深圳市華信金融有限公司(下稱∶華信金融公司)同意以人民幣3.2億元收購華工公司100%股份,並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支付人民幣500萬元定金。三方達成轉讓意向之後,鍾美財卻又以其享有公司股權為由,對轉讓事宜百般阻撓,並以各種理由拖延交易時間增加利息,直至拖延數月之後,華工公司已經無法繼續與興鵬泰公司及華信金融公司履行上述股權轉讓約定。

陳某表示,此後鍾美財再次強行要求華工公司的股權轉讓給自己,並讓陳某以1.6億元價格約定簽署空白《股權轉讓協議》和空白的《委託付款書》。"鍾美財在深圳打電話給陳某家人,恐嚇說如果不同意簽訂華工股權轉讓協議,就會用借款合同起訴陳某,把你們全家都趕出現有的房子,嚇得我們全家人都在擔心、都在哭。"提起當時的經歷,當事人現在仍然眼圈泛紅。

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陳某將華工公司80%股權作價1.6億元簽字給了鍾美財,並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同時,鍾美財要求陳某簽署空白的委託付款書,將收款方寫成鍾美財指定的賬號、收款收據、聲明等文件。

在本案中,陳某實際向鍾美財的借款金額只有1.2087億元,但後期的還款金額卻達3.18億元,其中包括1.58億元現金,以及華工公司80%股權作價1.6億元衝抵還款。但至此鍾美財仍未罷手,聲稱陳某依舊欠款1000多萬元本金。直至2017年6月10號,陳某按照對方要求又還了2500萬元,才終於從鍾美財手中拿回了2013年簽訂的空白合同。

陳某表示,鍾美財故意拖延一年多時間才出售公司股權,從而導致其多支付利息5000萬元,以及出售房產的 2000萬元稅費(原本由興鵬泰公司負擔),因此1.2億元的借款,最後總共付出了近4億元的代價。

而直至還款時陳某才知道,該筆借款的利率為年化24%,違約金為年化18%,同時,鍾美財、黃美菊等人為規避法律還用其實際控制的深圳市美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該筆借款簽署了《擔保合同》,擔保費為年化18%,違約金為年化109.5%。綜上,在鍾美財、黃美菊等人的精心安排下,上述借款利息合計為年化169.5%,遠遠高於最初約定的30%年息。

受害人遍佈半個中國 “美林系”被確認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華工公司一案僅是以鍾美財諸多違法行為中的冰山一角,根據《起訴書》顯示,圍繞著以鍾美財為核心成員的“美林系”,受害人幾乎遍佈半個中國。被害人鄭能歡因公司資金週轉需要以華瀚科技有限公司名義先後向鍾美財借款10筆合計人民幣2.27億元,最終被迫累計還款1.69675億元;黃埔雅苑的房產以1300萬元價格被非法出售,湖南長沙房產被以840.65萬元強制拍賣,位於惠州的大亞灣鑫宏實業有限公司以2.75億元價格被非法出售。綜上合計還款金額超4.66億元;被害人陳少偉因資金週轉困難,以個人和公司名義向鍾美財借款8390萬元,最終累計還款人民幣8082.19萬元,又將位於東莞的房產以物抵債1141萬元;被害人鄧曉勤、劉人島共向鍾美財借款3500萬元,最終合計還款3007.5萬元,位於北京的房產被強制以665.3萬元的價格拍賣……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表示,經依法查明,鍾美財(另案處理)系深圳市美林投資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該公司擁有眾多子公司最實際控制公司。鍾美財為非法牟利,在美林公司無金融資質的.情況下,對外從事非法放貸以及"套路貸"違法犯罪。在多年的發展中,逐步形成了以鍾美財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黃美菊、鍾曉偉、高俊勝、鄧迪、傅卓強為骨幹成員,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同時,《起訴書》中表明,在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被告人黃美菊系鍾美財的妻子,同時系美林公司股東,長期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負責為公司實施犯罪募集資金、轉移犯罪所得等;被告人高俊勝系黃美菊的表兄,與被告人鄧迪同為美林公司高管,被告人鍾曉偉系鍾美財的同鄉,三人均為鍾美財非法放貸以及"套路貸"違法犯罪的核心成員,其中鍾曉偉責借款合同的簽署、保管、收付款賬戶的管理、放款、收款以及虛假訴訟等工作,高俊勝和鄧迪負責對借款人資產的考察、虛假訴訟、訴訟外的談判以及控制、轉移、處置被害人的財產等工作,此外高俊勝還負責借款合同的起草審核等工作;被告人傅卓強系鍾美財的同鄉,主要負責對借款人非法催收等工作。

多位專家呼籲就“套路貸”展開論證

2020年08月08日,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生導師高銘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澤憲,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吳宏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永生,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仁玉等法學界專家學者,就"關於鍾美財、黃美玲等人利用"套路貸"騙取陳某財物的行為"展開專家論證。

參與論證的專家們在詳細瞭解了全部事實和證據材料後,經過深入的討論後形成綜合意見∶

第一,在矇蔽被害人情況下大幅度虛增違約金和擔保利率。陳某因為公司運營需要確實向鍾美財、黃美菊等人進行了借款,也達成了"借貸"協議和"擔保"協議,但是這些協議是陳某被矇蔽的情況下籤訂的,金額虛高。2013年12月借款開始時,雙方口頭約定按照年利息30%,後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可在簽訂合同時出借方只要求陳某在空白合同上簽字,自己並沒有簽字,也並沒有將合同文本交予陳某,直至三年多後還款結束才交付,故陳某並不知曉自己所籤書面合同的實際內容。還款時陳某才知道,該筆借款的利率為年化24%,違約金為年化 18%,同時,鍾美財、黃美玲等人為規避法律還用其實際控制的深圳市美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該筆借款簽署了《擔保合同》,擔保費為年化18%,違約金為年化109.5%。實際上,在鍾美財,黃美玲等人的精心安排下,上述借款利息合計為年化169.5%,遠遠高於最初約定的 30%的年息。

第二,虛增借貸金額。按照鍾美財、黃美菊等人與陳某達成的借款協議,黃美菊應該向陳某支付借款項1.3億元,但是黃美菊在支付過程中直接扣除了"砍頭息",最終到賬的出借款項為1.2087億元,這實際上是虛增了利息,亦即虛增了借貸金額。

第三,惡意製造違約。鍾美財、黃美菊等人與陳某達成口頭借款協議之後,要求陳某單方簽署《借款合同》《擔保合同》,鍾美財、黃美菊等人並沒有在相關文書上簽字,也並沒有及時將相關文書交給陳某,而是到了2017年6月12號,陳某按照出借方的要求把最後的欠款2500萬還完之後,鍾美財、黃美菊才將相關文書交予陳某。在還款過程中,鍾美財、黃美菊等人利用其對華工公司的控制權惡意阻撓,以各種理由不配合辦理相關股權轉讓手續,故意製造違約,將陳某本可及時還清的欠款從2015年12月拖至2017年6月,導致利息大幅增加。

第四,毀匿還款證據。鍾美財、黃美菊等人與陳某之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 故鍾美財、黃美菊等人完全可以要求陳某將借款還至其個人或者公司賬戶,但是他們卻要求將借款還至其他不相關公司或者第三人賬戶,以隱匿還款證據。此外,陳某和陳某某將股權轉讓給鍾美財和黃美菊二人持有,系股權讓與擔保,後在鍾美財和黃美菊等人的脅迫下實質性轉讓華工公司80%股權,鍾美財和黃美菊等人非常清楚股權價值遠超欠款金額,故從2016年8月至今,將股權經過 7手轉讓,企圖洗白非法佔有資產。

第五,使用軟暴力、威脅等手段催要債務。2016年6月份,鍾美財和黃美菊等人通過打電話等方式向陳某及其家人催要債務,同時威脅陳某同意簽訂華工股權的轉讓協議。

來源:消費日報網(記者 劉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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