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杀人“免责”与精神病人杀人“免责”

10月24日,大连警方发布通报称,依据《刑法》规定,大连杀女童凶手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法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三年教养,并称这已是目前法律框架内最严措施。

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杀人“免责”与精神病人杀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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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对警方工作的肯定,案发后,警方高度重视,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认定的事实精准无误。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面前这一切努力都显得苍白无力。女孩是无辜的,她也是未成年人为什么无辜的她没有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而偏偏更应受到惩罚的实施犯罪者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记得早前一度热议的精神病人犯罪吗?可以说跟这个有异曲同工之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实际上精神病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为防止和减少精神病人犯罪,还应该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对于监管不力,甚至明知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而放任不管的,应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切实担负起法律责任,在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和保障措施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公众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真正得到体现。才能最大程度预防和避免该类犯罪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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