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突被责令停业 合同终止构成情势变更

案件回放

2012年11月,山东聊城任明养殖场与山东正大畜禽胶南分公司签订《猪场托管合同》,约定养殖场按照正大胶南公司的设计要求建设;托管资产包括猪场范围内的土地、猪舍及正常经营所需水电等一切相关设备及附属设施;托管期限两年,猪场托管费用每年36万元;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倍年托管费用的违约金等。

养殖场突被责令停业 合同终止构成情势变更


合同签订后,养殖场依约将猪场建成并交付正大胶南公司使用。之后,两次续签合同,至2017年4月3日前,双方均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2017年4月4日,正大胶南分公司在得知有关部门拟对养殖场予以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等处罚后,于当日连夜将猪转移清场。养殖场稍后即被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运营。

2017年5月,已经具备继续养殖的条件,正大公司未再进猪。此后猪场由正大胶南分公司工作人员看管,直至2017年8月将人员及物品撤离。养殖场为避免扩大损失,于2017年9月将养殖场出租,年租金15万元。养殖场提请求法院判令正大胶南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合同系因情势变更而终止,任明养殖场诉求正大畜禽胶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6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山东胶南分公司支付养殖场2017年5月至8月的托管费用13.5万元、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托管费用损失13.5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主任认为,任明养殖场、正大畜禽胶南分公司签订的《猪场托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双方连续签订了三份合同,直至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致使正大胶南分公司于当日连夜将猪只转移清场。这一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构成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终止,致使双方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任明养殖场的损失应由双方均担。正大胶南公司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律师提醒: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的出现,若维持原有效力,如强其履行,将导致显失公平。故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其在后果上表现为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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