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年利率36%是非法放貸的標準?

火山大大俠


合同法規定,不超過24%年利率的貸款受到法律保護,24%到36%之間的利率,債權人與債務人可自由約定,法律不干預,超過36%的年利率為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


股痴獵手


非法放貸不是單純的以36%為標準來界定的!懲治非法放貸的目的,就是國家為了切實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有效防範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作出的。有嚴格的界定標準!

一、合法的借貸行為還是要保護的。

實際上,現下對於民間借貸的利率還是按三分法來確定的,只是超過36%的部分不予保護罷了。對利率超過36%的。這個範圍的利率屬於法律明確禁止的高利貸,作為借款人,對該部分利息,借款人完全可以拒絕。支付過的,也可以要求退回。

而對約定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這個範圍之內的利息,屬於自然之債,而不是法定之債。這個範圍的利率法律的態度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也就是說給過了就給啦,到法院要求,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對利率為24%的借款,這個範圍的利率屬於法定利率,是能夠得到法律支持和保護的。現下你只要將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對方支付你利息,你就會得到支持的。

二、非法放貸的界定有嚴格的次數和期限限制。

以前,僅僅將超過36%利率的借貸定為高利貸,按違反合同法、民事法律、或行政法規來處理。

但從2019年10月21日起,國家將非法放貸行為納入了罪的序列,界定了非法放貸的入刑標準和條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量刑。也就是對於那些非法放貸的行為,如果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就要依照刑法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在兩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的,就會有被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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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宇說法


消金資本家有錢有勢!金融業還要繼續整治,使之真正服務於改革開放的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共同創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美好民生。小貸/網貸與p2p多圖暴利,既相聯,又不能共患難的!這包括銀行信用卡的授卡機構與信用卡逾期催收機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放卡講業績,業績上不去就胡亂授信,反正討錢不是他們的事;催收更是與“業績”掛鉤,為了抽成竟然連坑蒙拐騙都用上,甚至實行軟暴力。這也是金融亂象叢生的癥結!放貸不風控,放貸與回款又相脫離,自然會產生呆賬,甚至是死賬。這樣看來,想要回你進行暴利的本錢難度不小,要回高利貸的利息可能性更小!套路貸與套路借都應嚴厲打擊!特別是披著羊皮的超利貸!我還認為,法律要為人民大眾服務,伸張天道與正義,修正或廢除不符合經濟學規律和勞動創造財富的法度!如貸款年利率24%應修改為按國企銀行平均存款利息的3.5倍,超過的應為高利貸。不然,老百把培養一個子女上學(從小學到大學畢業)的錢拿來放那法定的24%~36%,所獲的收益就比三個已本科畢業並投身進體制內工作的親兒子所獲得的積餘還要高,這樣,老百姓還肯含辛茹苦培養子女嗎?何況,子女離開父母去上學、去工作,存在著被教唆蠱惑亂透支消費……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錢不還,才是真正的老賴!在金融秩序混亂中,讓年輕一代楞頭青及其家庭淪陷的,不應叫老賴,是該拯救的受害者!居然出借方在出借時已估計到借款方不適宜借貸,還要附加條約而謀取暴利,這種舉措罪惡滔天!尤其是把錢放給年輕的、低收入的獨生子女一輩,蓄意謀奪其父母的基本財產,置千千萬萬的年輕一代及其家庭於水深火熱之中,打著消費金融和誠信的幌子,教唆蠱惑年輕人透支亂消費,且授卡放貸不風控,坑害了年輕的低收入或沒固定收入的獨生子女一輩,讓其及其家庭深陷萬劫不復之深淵,甚至人亡家破!金融亂象叢生,破壞社會主義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穩定,讓千千萬萬的家庭崩潰或在崩潰中。失控了的信用卡,網貸或小貸,以“傳銷式”的經營方式,又以年輕一代楞頭青為暴利對象,破壞了人類誠信文明的基本架構,蓄意謀奪其父母的財產,賺毀家滅戶之財,罪大惡極,當千刀萬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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