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漢回京瞞報被批捕 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麼判刑?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離漢回京瞞報被批捕】19日,北京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第二十五次新聞發佈會上通報了一例因瞞報病情被批捕的案件。據此前報道,41歲常某常在武漢工作,1月23日攜妻女返回北京,沒有按照及時通報社區隔離多次出入公共場所。2月22日,北京房山公安局以常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向檢察院提請批捕。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麼判刑?


【離漢回京瞞報被批捕】2月19日,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五次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常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相關情況。房山公安分局昨日(22日)通報,警方以常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向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據此前通報,今年1月23日,常某(男,41歲,長期在武漢生活工作)及其妻兒,從武漢駕車至長沙,後搭乘飛機抵京,與其母親、哥哥共同居住在房山某小區。

  2月7日,常某母親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常某遂安排其妻兒另行租房居住。

  2月15日,常某母親被確診為新冠肺炎。16日,常某及其家人均被送至房山區集中醫學觀察點隔離觀察。之後,常某已被檢測出新冠病毒陽性。

  常某從抵京到其母親確診期間,未按照市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告要求,向社區及衛生健康部門,如實報告從疫情重點地區到京的事實,並多次出入公共場所。

  在其母親確診後,經疾控部門反覆核實,其才說出事實情況。之後,常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經進一步工作,房山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0條之規定,於3月6日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常某(男,41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截至3月20日,該人核酸檢測為陰性,各項醫學指標正常。

  目前,房山公安分局以常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向房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麼認定?

離漢回京瞞報被批捕 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麼判刑?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必須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行為。因此,認定本罪應當與一般違法行為區別開來。一般違法行為沒有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的結果,也不可能有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對有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一般行為,應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有造成傳染病流行危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採取強制措施。

  (二)本罪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界限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是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行為。兩罪存在一些相同之處,如都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都可能引起某種嚴重危險,主體要件相同,在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但兩者畢竟是不同的犯罪,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而後者侵害的是國家國境衛生檢疫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不同。前者是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的行為;而後者是違反了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有關規定的行為。

  (3)法律規定的具體對象不同。前者的行為引起的危險的對象是甲類傳染病即指鼠疫、霍亂等;而後者行為引起的危險的對象是檢疫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黃熱病、天花、艾滋病等傳染病,範圍比甲類傳染病廣。

  (三)本罪與傳播性病罪的區分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傳播性病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要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主要客體是社會的善良風尚。

  (2)客觀要件不同。首先,行為的違法性內容不同。前者違反的是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後者則不僅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而且更主要地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不得賣淫、膘娟的規定。其次,是否需要以一定的危害結果為犯罪的必備構成要件不同。前者是結果犯,必須以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引起其傳播的嚴重危害的危害結果為必備構成要件;後者是行為犯,只要是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不管是否已引起性病傳播或具有傳播的危險均可構成該罪。

  (3)主觀要件不同,前者是出自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這一危害結果持過失的心理態度;後者是故意,嚴重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的直接目的雖常常不是要將性病傳染給他人,但其對於造成性病的傳播或者傳播的嚴重危險這一危害結果顯然是明知並且希望或放任的。

  (4)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由單位構成;後者是特殊主體,即只有患有梅毒、淋病等患嚴重性病的自然人方能成為其主體,單位不能構成該罪。

  (5)兩者傳播的對象不同。前者傳播的是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後者則是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麼判刑?

離漢回京瞞報被批捕 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麼判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 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 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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