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拆遷,村委會有話語權嗎?他們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

很多農民朋友向我們反映,說自己所在村子在拆遷的過程中什麼都是村委會說了算,拆遷協議也是和村委會簽訂的,農民沒有一點話語權。那麼村委會究竟在徵地拆遷中扮演一個什麼樣的角色呢?他們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

遇到房屋拆遷,村委會有話語權嗎?他們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

當然不是了。雖然村委會是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它不能唯我獨尊,得需要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才可以。單從批准徵地來講,它就沒有這個權利。我們國家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需要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不僅如此,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遇到房屋拆遷,村委會有話語權嗎?他們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

然後我們再來看看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村委會有什麼權利。前面已講到過,村委會沒有權利進行土地的徵收,意思也就是說,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徵收土地的活動並和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因為根兒上就不允許這件事,即便協議上已經簽了字,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如果農民朋友遇到了這種情況,那可以尋找專業拆遷律師幫忙,然後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申請查處。

但是實踐中也有一些例外的情況,如果村委會是依法接受了徵收人的委託,然後才和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這時候一般會認為這個簽訂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但是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委託這件事光聽一面之詞不能確定,最穩妥的辦法是看到白紙黑字的委託協議,如果村委會拿口頭委託當幌子進行非法徵收,村民朋友們也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遇到房屋拆遷,村委會有話語權嗎?他們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

儘管很多人對村委會依法辦事的實踐還是表現得不太樂觀,但是一人掌權的王朝時代畢竟過去了。在現在的法制社會中,村委會需要幫助村民、為村民服務。我們國家的法律也在進一步規範村幹部的行為,所以農民朋友們不必擔憂,權利受了侵犯就要及時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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