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狙擊周某被控販賣、運輸10公斤冰毒死立刑案

一審法院認定被追訴人雷某某、周某某販賣、運輸冰毒10公斤,並判處雷某某、周某某死立刑。黃律師、李律師在二審期間接受當事人委託,擔任被追訴人周某某的辯護人,在辯護律師強有力辯護下,高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該辯護最大特色是開門見山,論點鮮明,條理清晰,層次有序,說理和法條結合,兼顧實體和程序,法律適用上明確是有罪辯護、保命辯護。無論是從法律語言的應用,還是從文書謀篇佈局上,都有很多值得年輕律師反覆研讀的地方。我暫將黃律師、李律師的核心辯護歸納成十大辯護觀點。具體分析如下:

一、辯方用大量篇幅論證周某某系從犯或次要主犯,論證周某系“從犯”為虛,論證其系“次要主犯”為實,進而實現保命辯護目標

辯護律師用大篇幅內容去論證周某某系“從犯或次要主犯”,核心觀點包括:

其一,雷某某與周某某是僱主與僱員的關係。

其二,雷某某主動聯繫上家、與上家洽談;相反,並無證據證明周某某聯繫過涉案毒品上下家,也沒有證據證明周某某出資購毒。

其三,關於毒品的數量、種類、價格、交易方式、交易的地點等交易毒品核心行為,均為雷某某所為,周某某對此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其中。

其四,當接收的毒品出現數量短缺問題時,周某某向雷某某彙報,並按照雷某某的意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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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在東莞租房,購買了密碼箱、彩電等一系列涉案核心行為均是雷某某獨立完成的,並不需要周某某的同意或許可。

其六,整體而言,雷某某掌握了進貨渠道、銷售渠道,周某某受僱打工、受僱運毒特徵明顯。

其七,周某某介入時間短,且系被動介入,存在被利誘、欺騙的可能。

我們注意到,此案審理法官並不採信周某某是從犯的辯護意見,一審判決判處雷某某、周某某兩人死立刑也從側面反映了這一點。但辯護律師有意的“從犯為虛,次要主犯為實”的論證手法,值得領悟。

二、既要從宏觀上把握庭審的整體方向,又要從微觀上精準實施“救老大,保老二”的辯護策略

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辯護律師往往各自為營“各掃門前雪”,通常是把重要責任推到其他被追訴人身上,但這種“窩裡鬥”的辯護視角太過於狹隘。與此相反,黃律師和李律師從一個宏觀的視角對全案整體把握,庭審中通過對雷某某多次發問,以證實在案證據不足以判處老大“雷某某”死立刑,當然解析從犯或者處於次要主犯地位的周某某更加不應該判處死立刑,從而實現對周某某的有效辯護、保命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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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證此案存在諸多重大程序違法,無疑是此案辯護詞的最大精髓所在

由於缺乏對雷某某、周某某等人的立案決定書,缺乏對雷某某等人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申請文書及批准文書,缺乏檢察人員訊問雷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訊問筆錄,缺乏檢材的重量數據及進行定性鑑定後剩餘檢材的重量數據,缺乏含量鑑定檢材的確切來源及相關的重量數據,缺乏其他涉案毒品的含量鑑定意見,致使在案的定性鑑定意見和含量鑑定程序均存在嚴重違法之處。

對此,我們也認為,“重大程序違法”辯,無疑是實現保命辯護的精髓所在,核心理由是合議庭法官不能,也不會公開“肯定”偵控機關的重大程序違法行為,客觀上偵查機關也無法對這些重大程序違法行為作出“補強”或合理解釋,而這恰好是辯方的重大辯護空間所在,在此種情況下,法院從輕判處是常態。

四、辯方明確指出案件缺乏關鍵證據的辨認筆錄

辯方明確指出,此案缺乏毒品實物、密碼箱實物、案發現場等諸多關鍵物證的指認筆錄,也缺少案發現場的辨認筆錄等證據,致使此案證據不足,疑點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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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家沒有歸案,已歸案的關鍵同案犯不認罪,潛在下家不明,致使在案證據鏈不完整,諸多核心事實不清,全案疑點重重

涉案毒資來源不明,被追訴人意圖販賣給何人不明,下家為何人不明,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偵查人員在出租屋查獲的10公斤冰毒系是用於販賣的。在上家沒有被抓獲,下家不明,關鍵同案犯雷某某不認罪的情況下,認定周某某構成販賣毒品的直接證據,就只有周某某的有罪供述。

對此,我們認為,不能單憑孤證斷案,單憑間接證據推定被追訴人有販賣毒品主觀故意的做法也是有待商榷的。退一步來說,“持毒待售”行為,與處於實質性交易狀態的販毒行為,在應否判處死立刑的量刑問題,應有實質性的區別。

六、二審辯護律師發現一審階段的辯護律師未指出案件存在控制下交付、技術偵查措施程序違法的組合性“保命辯點”,恰好證明命案辯護不盡責的後果是災難性

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技術偵查是毒品案件中常有的一種偵查手段,濫用技術偵查會帶來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侵犯。因此,基於平衡公民私權利和國家偵查權,我國對使用技術偵查是有嚴格要求的,技術偵查必須是在刑事立案之後,且要經過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批准書上要明確載明偵查的對象、通訊聯繫方式等。

該案中,沒有立案決定書,也沒有呈請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以及沒有偵查機關同意對雷某某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文書,這就意味著偵查機關在立案之前就已經採取了技術偵查,且沒有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無疑是一處重大的程序違法,何嘗不是對私權利的一種踐踏?

另外,還存在一處重大的程序違法,該案的偵查機關未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採取控制下交付措施,並導致涉案毒品上家沒有歸案嚴重後果出現。

對此案重大程序違法之處視而不見,或者論述不到位,這無疑是一審階段辯護的重大疏漏所在。這充分警醒我們,命案辯護不盡責的後果無疑是災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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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見證人是否適格存疑

偵查人員蓄意帶職業見證人席某某作為本案的見證人,蓄意在不提供見證人的身份信息和工作單位等信息,致使在案的見證人是否適格存疑。

八、罪輕辯護與輕罪辯護相結合

辯護詞的首段對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為周某某作了量刑上的辯護,黃律師根據在案證據進一步論述被追訴罪人周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也不構成運輸毒品罪,在出租屋內查獲的毒品,僅僅能證明被追訴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

九、偵查機關缺乏對指紋、人特異性基因成分等生物物證進行提取及鑑定

偵查機關並沒有在涉案毒品內外包裝物上、涉案的人民幣、密碼箱等提取到雷某某、周某某的指紋、人特異性基因成分等生物物證,致使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雷某某曾碰觸過涉案毒品實物、密碼箱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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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由於偵查機關沒有及時收集相關的物證、書證,致使周某某的有罪供述沒有他證據佐證

由於本案缺少雷某某、周某某於2016年11月20日至24日期間曾涉嫌販賣10公斤冰毒的毒品實物、毒資物證、運輸或交付涉案毒品的交通工具等關鍵物證,缺乏周某某參與其中的通話記錄書證,缺乏雷某某、周某某提供的、可用於接收毒資的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及接收現金後存入銀行的存款記錄等書證,缺乏毒品交付現場的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證據,更缺乏涉案10公斤或9公斤冰毒對應的毒品定性鑑定意見或含量鑑定意見,致使周某某在偵查階段的認罪口供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更關鍵的是,周某某的上述認罪口供明顯是孤證,缺乏其他證據佐證,在一審判決認定第一起涉嫌運輸、販賣10公斤冰毒案指控不成立的前提下,直接導致周某某作出的所有在案認罪口供的真實性存疑。

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閱讀經典,品味經典是一種間接學習的方式。一份專業的辯護詞凝聚了律師的法律涵養和專業功底,這對於實現有效辯護、精準辯護無疑是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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