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45元售賣冒牌燃氣灶被判賠償上萬元

超市45元售賣冒牌燃氣灶被判賠償上萬元

知識產權保護,不只是高大上的話題,它關係到每個人的生活。在樂清市柳市鎮經營一家小型超市的洪某就因此吃過苦頭,做的雖然是小本生意,卻因為知識產權攤上“大事情”。他經營的超市因侵害商標權被起訴到樂清市法院,最終法院判決該超市賠償11500元。

洪某在柳市鎮經營一超市,該超市出售“南洋櫻花”燃氣灶,售價45元。

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於3月6日起訴洪某的超市,認為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准受讓的商標,為第11類排油煙機、電熱水器、廚房爐灶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要求該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燬庫存侵權產品,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

洪某答辯稱銷售的商品有商標為“萬仕龍”,“南洋櫻花”並非商標性使用,沒有侵害櫻花衛廚公司商標專用權;涉案商品從批發商批發過來的,其不知道是否侵權;並稱涉案商品就進貨了兩個,已經沒有庫存了。

樂清法院庭審時,經拆封比對,涉案商品燃氣灶前面一側有“萬仕龍”商標,另一側標註“南洋櫻花”,字體比“萬仕龍”大,其中“南洋”二字呈綠色, “櫻花”二字呈紅色,是“櫻”或“攖”不易區別。

樂清法院認為,原告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第1209675號註冊商標、第7874253號櫻花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依法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洪某經營的超市銷售的涉案商品上標註“南洋櫻花”相較於其他文字突出使用,其中南洋是地理名,起主要作用的是“櫻花”,起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商品上雖標有其他商標,但“櫻花”也屬商標性使用。“櫻花”與第1209675號 註冊商標中“櫻花”,與第7874253號櫻花註冊商標僅是中文簡繁體區別,分別構成商標近似和相同,構成商標侵權。洪某屬於銷售商,不能說明侵權產品合法來源和明確說明提供者,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洪某經營的超市立即停止侵犯第1209675號註冊商標、第7874253號櫻花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賠償原告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1500元。

自2019年以來,樂清法院共受理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維權訴訟37起,被告為樂清市轄區內的小型超市、便利店、商行等,每件索賠3萬至5萬元不等,共計索賠134萬元。案件已經全部審結,其中判決14件,調解和經調解准予撤訴的23件,每個案件賠償金額均在一萬元左右。

法官說法: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商標權屬於知識產權。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犯商標權的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相應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以及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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