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前高管與老東家鬧上法庭!125萬年終獎打水漂

兼職有風險,“打工人”需謹慎。



中信證券前高管與老東家鬧上法庭!125萬年終獎打水漂

作者 | 徐明輝

編輯 | 吳婷婷

來源 | 券業觀察


近日,“券商一哥”中信證券與前高管的勞動合同糾紛,引起了券業觀察的注意。


部門副總裁私下給“競爭對手”講課,中信證券一怒之下將其辭退,並扣下其年終獎、忠誠獎。


獎金該不該發,與中信證券是否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有關。而中信證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規與否,則與部門副總裁是否違規兼職有關。


近年來,券商高管違規兼職的案例並不少,國元證券(000728.SZ)、華林證券(002945.SZ)等都曾因高管違規兼職被監管......


給“競爭對手”授課被開除


2011年10月10日,管某入職中信證券(600030.SH),擔任經紀業務管理部副總裁一職,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他還是上海交大、復旦大學等高校的特約講師。


當時,中信證券經紀業務在行業中領先,股票、基金交易總額市場排名第一。


券業觀察注意到,管某入職一個月後,其所在的經紀業務管理部便更名為“經紀業務發展與管理委員會”,下設金融產品開發、營銷管理、客戶服務、運營管理等4個二級部門。


在中信證券任職期間,管某多擔任“講師”的角色。他不僅給自家人培訓,面對中信證券的“競爭對手”也毫不吝嗇。


裁判文書網顯示,2016年3月,管某曾使用化名為國海證券(000750.SZ)做了題為“如何開發及維護高淨值客戶”等培訓;2016年5月、12月,管某又為中信建投(601066.SH)的員工授課,並拿到了相關費用......


中信證券前高管與老東家鬧上法庭!125萬年終獎打水漂

一審民事判決書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自家員工“吃著碗裡,看著鍋裡”,作為“券商一哥”的中信證券於2017年2月13日以涉嫌違反公司紀律為由,向管某發放《暫停辦公權限通知書》。一個月後,管某被中信證券開除,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中信證券表示,管某任職期間使用化名為多家券商員工講課,未按規定向公司報備,且授課內容與其在中信證券的工作內容相關,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解除合同合法合理。


管某則辯稱,那些培訓交流都是利用週末或節假日時間,所講授的都是通用類的營銷課程,沒有涉及到中信證券的任何機密與信息,中信證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中信證券未能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管某授課內容與其在中信證券的工作內容有關,且中信證券的員工合規手冊中提到,允許員工在本職工作外,從事有償或無償的教學、演講和寫作活動。法院一審認定,中信證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中信證券前高管與老東家鬧上法庭!125萬年終獎打水漂

一審民事判決書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二審改判,125萬元年終獎打水漂


相比普通“打工人”,動輒年薪百萬的“金融民工”薪酬結構比較複雜。除了底薪、績效、年終獎,有的還設有忠誠獎。一旦被開除或離職,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


據瞭解,2016年1月起,管某的薪資為5.6萬元/月。管某和中信證券因為沒能在年終獎、忠誠獎等方面達成一致,這才訴至法庭。


中信證券認為,管某2016年度績效考核為“D”,不符合年終獎的發放條件;管某合同期滿後未續簽且被開除,不符合忠誠獎的發放條件。


不過,中信證券並未向該院提交證據證明管某未完成2016年度的工作任務,中信證券在解除與管某的勞動合同後,將其2016年度考核結果評定為“D”。法院表示,該結果不具有客觀公正性。


2015年,管某的年終獎為125萬元(稅前),法院一審判定,中信證券應參照2015年度年終績效獎金向管某發放2016年度年終獎。


不過,券業觀察注意到,2016年,中信證券的營業收入為380.02億元,同比下降32.16%;歸母淨利潤為103.65億元,同比下降47.65%。其中,經紀業務實現營收121.12億元,同比下降44.22%。


此外,法院認為,由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先,中信證券理應向管某發放忠誠獎。


據券業觀察瞭解,中信證券每年會向符合要求的員工發放忠誠獎,年度忠誠獎的鎖定期為3年,於之後的第四年春節前發放。若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主動辭職、或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簽,獎金將由中信證券收回。期間,

獎金放置於華寶信託管理,待發放條件成立後再由華寶信託支付。


華寶信託介紹,管某確已獲中信證券授予2014年度、2015年度忠誠獎,該兩筆忠誠獎委託華寶信託進行信託管理。其中,管某2014年度忠誠獎為75.13萬元,2015年度忠誠獎為75萬元。


中信證券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一上訴,為公司省了125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管某作為公司高管,在2016年度多次使用化名為其他證券機構進行有償的專業營銷培訓,間接造成公司利益損失,其行為有違誠實守信等基本職業道德。二審判定中信證券不用向管某發放年終獎。


中信證券前高管與老東家鬧上法庭!125萬年終獎打水漂

二審民事判決書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其他訴求維持原判。


隨後,中信證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終被法院駁回。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能在外兼職嗎?


所謂兼職,是勞動者在一定時期間,同時與兩個或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


雖然管某並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有期限、固定的勞動關係,僅是利用節假日休息時間,從事臨時的、有報酬的教學、培訓活動。不過,近年來,

券商高管違規兼職被罰的案例並不少。


2019年11月27日,國元證券原研究總監王明利違規兼職,被出具警示函。安徽證監局表示,王明利在國元證券任職期間存在擔任上海昌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和上海有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上海有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情況。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王明利因違反該規定,被安徽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同年8月,華林證券上海浦東南路證券營業部原負責人盧己為因為私下開公司,被上海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據瞭解,盧己為任職期間,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股、控股了11家公司,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該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華林證券未能發現盧己為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等違規問題,公司內控不完善。上海證監局對華林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九州證券也有過類似問題。2017年12月,九州證券上海分公司負責人劉宏友違規在外兼職,九州證券被青海證監局出具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決定。


中信證券前高管與老東家鬧上法庭!125萬年終獎打水漂

圖片來源:青海證監局


青海證監局調查發現,劉宏友為上海裕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大股東,並存在兼職擔任裕鎔投資法人、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情況。青海證監局認為,九州證券在入職審查、入職後的持續管理中均未發現劉宏友兼職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的行為,公司內部管理存在缺陷,合規管理不到位。


其實,關於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能否兼職的規定眾多,《證券法》、《勞動合同法》中均有涉及。例如,員工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兼職;證券分析師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簽訂勞動合同;證券經紀人不能同時在其他機構任職或者同時接受其他機構委託......


兼職有風險,賺錢需謹慎。對於管某和中信證券之間的勞動合同糾紛,你怎麼看?評論中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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