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心叵测!明知对方不能受惊吓,还故意扮鬼吓人导致对方精神崩溃自杀,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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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婚姻、职场和民事纠纷

竟然还有问“女鬼"的

居心叵测!明知对方不能受惊吓,还故意扮鬼吓人导致对方精神崩溃自杀,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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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居心叵测!明知对方不能受惊吓,还故意扮鬼吓人导致对方精神崩溃自杀,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咨询一个案例:行为人知道被害人不能被过于惊吓。他在偶然间知道被害人的女朋友去世了,出于报复的心理想吓唬一下被害人。于是就利用物理化学原理和人的心理制造出所谓的鬼影和夜半怪声,然后他自己 打扮一下,化装成白衣“女鬼”经常在半夜吓唬被害人。被害人以为是自己的女朋友还魂来找自己,结果因为过度惊吓而精神失常了,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行为人仍然继续在半夜吓唬被害人,结果引发被害人由于过度惊吓而上吊自杀。行为人虽然没有对被害人身体上造成伤害,但是他的行为也引发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构成犯罪吗?

A1:

首先,故意去吓唬别人是否是一个危害行为?一般日常生活中,开玩笑一类的惊吓并不属于危害行为,而是一般生活行为。但是本案中,由于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行为人故意利用这一点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刺激,这种针对性的行为实际上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损害,并最终导致被害人精神崩溃,因此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危害行为。

其次,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害人在被多次恐吓、惊吓后患上精神分裂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已经患上精神分裂症,但是依然采取频繁恐吓、惊吓的行为,最终引发被害人的自杀身亡。行为人一系列的惊吓行为是针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所采取的针对行为,也就是说被害人最后的死亡是由行为人的频繁恐吓而造成的,因此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实施了特殊的危害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应当为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对你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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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居心叵测!明知对方不能受惊吓,还故意扮鬼吓人导致对方精神崩溃自杀,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丈夫于2019年3月3日意外身亡,我现在想带两个孩子(一女一儿)回自己家,婆家不同意,我有什么权利吗?

A2: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现作如下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你的丈夫已经死亡,那么孩子的监护人就是你自己。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父母双方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后,其他人才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你的婆家是无权阻止你行使监护权的。

面对婆家阻扰你抚养孩子的情况,你可以向婆家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求助,请求帮忙调解。除此之外,也可以去孩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求助,看是否能够调解解决。如果各方调解或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可以去当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婆家配合你行使自己的监护权。以上就是对你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3

Q3

居心叵测!明知对方不能受惊吓,还故意扮鬼吓人导致对方精神崩溃自杀,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老公帮他公司运送混凝土到对方工地,下车时掉进对方没有防护措施的窨井盖,肋骨断了三根。请问找谁赔偿,怎么去算?

A3: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现作如下分析:

首先,你老公是在完成工作的时候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你老公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给工地运货,在因工外出期间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并要求工伤赔偿。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施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工地对地面的窨井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送货的人员掉入受伤,显然施工方作为管理者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应该对窨井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可以与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局反应或者去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以上就是对你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4

Q4

居心叵测!明知对方不能受惊吓,还故意扮鬼吓人导致对方精神崩溃自杀,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会计给离职员工发工资的时候错把银行卡号放成工资发了,多发四千多块钱。离职员工拒不退还,又是异地,离得有点远。这种情况下多发的工资可以如何讨要回来?能不能让离职员工补偿一部分费用?

A4: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现作如下分析:

首先,可以采用劳动仲裁的方法来维护公司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由于你们这种情况属于劳动报酬争议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也可以适用劳动仲裁法来申请劳动仲裁。

其次,用人单位可以不当得利为理由,去法院起诉员工归还多发的工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员工并未提供相应的劳务而多拿了一部分工资,这部分工资属于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以返还。用人单位在要求返还这部分工资时,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

5

Q5

居心叵测!明知对方不能受惊吓,还故意扮鬼吓人导致对方精神崩溃自杀,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承租人在租房期间因忘记关水管,造成房屋漏水,导致楼下房屋漏水受损。楼下房主以物权保护为由,起诉租房房东要求赔偿,并拒绝被告追加第三人即承租人承担责任,要求房东个人赔偿。房东并非实际侵权人,为何不予支持追加第三人赔偿?房东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A5: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作如下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房屋漏水引起的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房东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房屋漏水是由于承租人忘记关水管造成的,因此承租人对于这次侵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房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租客追偿。

其次,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房东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但是,追加第三人需要征得原告也就是楼下房主的同意,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那么将视为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承租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或者节约诉讼资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上就是对你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感谢值班律师:

居心叵测!明知对方不能受惊吓,还故意扮鬼吓人导致对方精神崩溃自杀,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刘兆庆(河南郑州

让产生人恐惧的

是对未来的失控感

编辑 | 王琳(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黎意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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