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子女撫養費沒有權利去探望子女呢?

案情簡介:劉某與苗某婚後於2010年2月22日生育一女苗某某。2012年4月24日,劉某與苗某在上海市徐彙區民政局協議離婚。《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苗某某隨苗某共同生活,且該協議未對探望權進行約定。離婚後劉某自己堅決不撫養小孩,也不給付撫養費。因此,苗某非常生氣,劉某及其父母每次想探望苗某某時均受到苗某及其父母的多番阻撓,也拒絕收取劉某買給孩子的東西。

不給子女撫養費沒有權利去探望子女呢?


那麼苗某及其父母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法院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劉某、苗某在《自願離婚協議書》中已對苗某某的撫養和撫養費問題進行了約定,該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真實有效的,現苗某認為劉某不給付撫養費故其無權探望苗某某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那麼什麼情況下父或母沒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呢?

法慈律師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比如,父母一方吸毒、家暴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中止其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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