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常見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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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常見的法律問題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何判刑?實踐中有哪些情況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哪些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問題一:什麼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範,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問題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多少年?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三個量刑幅度:1、三年以下 2、三年以下十年以下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常見的法律問題

問題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標準?

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也就是說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應當追訴。

問題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常見的行為方式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常見的法律問題

問題五、實踐中,不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情形:

1、主觀上有虛開的故意,因過失而誤開、錯開增值稅等發票的,不成立本罪;

2、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實踐中代開發票,掛靠開票,要結合行為人的是否存在騙取國家稅款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是否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具體分析;

3、為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或者製造虛假繁榮,相互對開或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在貨物銷售過程中,一般納稅人為誇大銷售業績,虛增貨物的銷售環節,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依法繳納增值稅並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

5、為誇大企業經濟實力,通過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但並未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國家稅款亦未受到損失的行為。

6、掛靠方以掛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7、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並以他人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即便行為人與該他人之間不存在掛靠關係,但如行為人進行了實際的經營活動,主觀上並無騙取抵扣稅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不宜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逃稅罪等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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