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工資居然要提供發票?憑什麼!

【案例場景】

小王於2019年7月份在一家造價諮詢企業辭職,當時公司未給小王發提成,經溝通交涉,2020年4月單位準備給他發2.2萬提成,但單位要求小王開發票,說涉及到個人徵信,涉及到彙算清繳,請問小王需要開發票嗎?怎麼開發票?

(案例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平臺)


拿工資居然要提供發票?憑什麼!

【相關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如果您取得的提成是在上述造價諮詢企業任職受僱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不屬於增值稅的應稅範圍,無法開具發票。

【風險點睛】

1、支付的提成屬不屬於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認真貫徹執行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上述案例中,提成款是企業鼓勵員工付出更多勞動的獎勵金,我們可以理解為是獎金的一種,因此,該單位支付的提成款屬於工資。

2、領取提成工資需要提供發票嗎?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員工為本單位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不屬於增值稅的徵收範圍,不需要去代開發票。公司支付工資時,可以憑工資表、銀行轉賬記錄等入賬和稅前扣除。

上述案例中,原任職單位要求小王提供發票的做法是不恰當的。

3、提供發票和個稅年度彙算有關係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二條: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因此,該單位支付給小王提成款,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無論是否提供發票,單位始終負有扣繳義務,同時由於該提成工資是2020年4月才發放,該提成影響的是2020年綜合所得數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1)該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2)該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可以看出,是否取得發票和個稅年度彙算無關!

4、不提供發票影響個人徵信嗎?

不良納稅確實會被納入徵信記錄,但此案例中,就如上述所說,員工取得提成工資,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因此與是否提供發票無關。該筆款項只涉及個稅,如果員工按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條例規定,足額繳納個稅款了,該筆工資是不會影響個人徵信的。

員工領取提成款,公司為什麼要讓員工提供發票呢?小編認為,這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公司想把支付的提成款歸類到業務費中,因為畢竟該員工已經離職,此時補發的提成款會涉及個稅申報和賬務處理問題,有的會計人員嫌麻煩或業務不熟練,直接按老套路“憑票付款”,殊不知,這樣操作不僅賬務處理不符合實際情況,還有少扣繳個稅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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