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法理與情理

特約作者 燕巧巧律師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我們依法治國,而依法治國的要求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人民群眾在每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和溫暖。如何做到公平正義?像正義女神那樣,手持天平,鐵面無私嗎?如果每個案件都是這樣嚴格按照法律處理,結果是公正的,同樣也是冷冰冰的。那如何做到公正的同時,還能讓群眾感受到溫暖?

有句諺語:“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邏輯是理性的,是死板的,而經驗源於生活,必定是感性的,是貼近生活的。比如“山東於歡案”,最近於歡刑滿釋放,相信大家聽到這個消息,一定在內心高呼“法律是有人情味的”,是啊,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從法律方面分析此案件,最大的一個爭議焦點即於歡是否符合正當防衛?那麼,我們從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來分析:

一、起因條件:是否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該侵害是否具有緊迫性。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縱觀於歡全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焦點在於,該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緊迫性。於歡作為一名觸犯法律的人,首先是一名兒子,作為兒子,在面對杜某對其母侮辱時,怎能坐視不理,但凡是有血性的人,看到彼時情景,第一想法也是保護自己的母親,無疑於歡便是這樣做的,他犯罪的主要動機、第一動機皆是保護母親,從情理方面來講,他的行為是合情合理,也可說是一位兒子面對母親被侮辱的正常反應;從法理來講,於歡使用致命性的武器實施了對杜某等人的攻擊,造成多人傷亡的情況,但杜某等人的行為並未對於歡母子的生命造成威脅,從這點來看,於歡構成防衛過當,但考慮到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百善孝為先的傳統,二審法院在適用法律的同時,也充分考慮了於歡在此案件中的身份和動機,判處於歡有期徒刑五年,即合乎法律,又不外乎於人情,做到了公平正義且被大眾所接受。

那麼我們回顧以下,一審人民法院為什麼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呢?其主要原因就是法院認為本案不存在不法侵害,於歡不構成正當防衛,從第三者的視角來看,我們會習慣性的認為對方拿武器打到我身上,這才叫對方對我實施了侵害,我才能拿起武器反抗,靜態的不法侵害不屬於不法侵害。那麼於歡等人當時處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並未遭到身體上的損害,即便對方拿謝捂住於歡等人嘴巴,或者其他不雅行為的侮辱,也達不到刑法上規定的現實性的不法侵害,但於歡卻仍持水果刀連捅4人,已經不單單屬於防衛行為,而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構成故意傷害罪,從法理講,於歡該判無期。但作為第三方,我們無法理解於歡當時的心理歷程,更無法體會於歡看到警察離開房屋後,面對一屋施暴者的無助,母親可能仍會被侮辱的害怕、惶恐和憤怒。無疑,杜某等人的行為不但是對生命健康的剝奪,更是對人格尊嚴的挑釁,如果從於歡本人角度出發去看待這個事情,靜態的侵害在當時的場景下,已經對於歡和其母親造成嚴重的侵害,尤其對於於歡的心理狀態。另一個角度看,警察到來時,施暴者處於“靜態”,但當警察離開,於歡上前攔住警察時,施暴者作出了阻攔的行為,此行為已然超出靜態侵害的範疇,達到動態侵害的可能性了,那麼作為受侵害者就必須等到身體遭到實質性損害的時候,才能拿起武器保護自己和親人嗎?很明顯,從情理方面講不通,在高壓狀態下,面對一群無底線的施暴者,奮起反抗是人之常情。所以,我們就不難理解於歡持刀傷人的行為了。法律是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懲罰犯罪,預防犯罪,法律同樣是保護弱者的強有力的武器。

我們是一個法制國家,但每個法制國家都講情,我們要把握法律應有的溫度,這並非是對惡人行徑的肆意縱容,也不是對待法律的不嚴謹,而是更加準確的將法律應用到生活當中,向人民群眾展現法律的強制性的同時,同樣展現法律的包容性,使當今已被法律壓制的人文關懷得到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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