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選舉“常務副市長”

“常務副市長”不是法定的。地方組織法第八條規定要選舉的職位:“選舉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在市政府沒有法定的“常務副市長”一職。在法理上實際沒有常務副市長這個職務,常務副市長是市委或上級提議,在政府工作分工會議上決定某位副市長為常務副市長,這樣的行為作為一個常例維持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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