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元 欣泰电气退市给A股市场留下什么

8月25日是欣泰电气在A股市场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作为创业板首家因为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根据规定,该公司不得重新上市。所以,欣泰电气最后这一天走得很悲壮,最后将收盘价定格在每股1.48元(谐音“要死吧”),这是一个让投资者倍感沉重的股价。

作为一家欺诈上市公司,在东窗事发后被强制退市,这是欣泰电气的咎由自取。当然,该公司是不是真的与A股不再相见?目前下结论还为时尚早。比如,该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上市;或者,该公司度过难关后,企业发展状况良好,再选择IPO上市(不属于“重新上市”范畴),至少目前的A股制度是没有加以禁止的。所以笔者还是祝福欣泰电气退市后能有一个好的发展。

1.48元 欣泰电气退市给A股市场留下什么

当然,企业退市后要有一个好的发展实在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不排除欣泰电气从此真的与A股市场永不相见了。就管理层来说,“眼不见心不烦”倒也省心,但问题是,股市少了欣泰电气这样一家问题公司,就没有别的问题公司了吗?尤其重要的是,欣泰电气虽然退市了,但欣泰电气强制退市所暴露出来的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还远远没有得到解决,A股市场不能因为欣泰电气已经退市了,就把这个问题也随着欣泰电气的退市而一退了之。

欣泰电气告别A股市场之所以留下“1.48元”这样一个沉重的股价,它所反映出来的是投资者心中的“苦”。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股市从不成熟走向成熟,总是需要投资者付出代价的。但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说,目前股市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确实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需要予以解决,而不能让“1.48元”这样一个沉重的股价在一家又一家退市公司中传递下去。

应该说,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管理层多年来一直都在强调的一件事情,年年讲、月月讲、大会小会都在讲。而且为此管理层也相继出台了不少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但经过欣泰电气强制退市这件事情的实践检验,这其中的很多“保护措施”原来是“纸糊的”,一捅就破,完全起不到保护投资者的效果。

比如,新股发行上市时的股份回购承诺制度。根据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这种股份回购方式是在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情况下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好方式。但面对这一制度设计,欣泰电气只需一纸公告,表示没有能力进行股份回购就能不了了之。

又比如,先行赔付制度,由保荐机构先行给予投资者以赔偿,该项制度自然是基于保护投资者提出来的。但从欣泰电气强制退市一案来看,先行赔付制度明显对投资者保护不力。根据兴业证券最终确定的赔付方案,从更正日(2015年12月10)之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不属于先行赔付的范围。而从2015年12月11日到2016年5月23日股票停牌,这中间股票交易了半年多的时间,股票交易的换手率达到了N个100%,2015年12月10日之前买进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已经是寥寥无几了。这就意味着最大多数的投资者被挡在了先行赔付的大门之外。

再比如,停复牌制度的不合理,明显让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承接上一条,先行赔付制度规定更正日之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不属于赔付对象范围,那么,欣泰电气股票就应该从更正日起进行长期停牌,直到退市,让投资者静候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赔偿投资者的损失。但股市偏偏对此不作停牌,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买进欣泰电气股票,并为此蒙受损失,这显然是股市制度本身的缺陷,是停复牌制度与先行赔付制度不衔接的表现。

而与停复牌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复牌交易期规定与退市整理期的设置,不论是复牌交易期还是退市整理期,交易所都给予了30天的交易期限。虽然说这两个交易时间段的设置,其初衷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实际上,这两个交易时间段的设置,除了蒸发股票市值外,并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欣泰电气的流通股本是9873万股,经过了两个交易时间段的蒸发之后,除了股票市值大幅缩水之外,该公司的流通股本仍然是9873万股,仍然还是在公众投资者的手上,一股也没有减少。两个交易时间段的设置,无非是流通股在公众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丝毫无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如此一来,这9873万股流通股最终还是砸在了公众投资者的手上。于是这就有了“1.48元”这样一个沉重股价的出现。

欣泰电气终于退市了,但它最终却给股市留下了“1.48元”这样一个沉重的话题。它提醒A股市场的每一位参与者:欣泰电气可以退市,但欣泰电气退市所暴露出来的投资者保护不力的问题不能随着欣泰电气的退市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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