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宁交警队长之子肇事逃逸案续看鉴定结论的重要性

因受害者亲属质疑交警队中队长为肇事逃逸的儿子开脱,广东广宁县2019年1月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近日引发关注。


事故发生在2019年1月11日。当天20时许,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梁某勇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群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警方经连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事故发生后,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委托了谨正鉴定中心,对程某群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程某群原有“脑动静脉畸形血管”的病理基础,应以车祸出现的“原发性”损伤,即“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眼眶外侧壁骨折”,为主要鉴定依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程某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从广宁交警队长之子肇事逃逸案续看鉴定结论的重要性

2019年7月31日,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第一次作出“轻伤一级”损伤鉴定。

当时,广宁县公安局向肇事者梁某勇和伤者程某群出具的鉴定意见告知书上采纳了这一鉴定结果,但遭到程某群拒绝接受。“本人对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她在告知书上写道。

此后,在重新申请委托下,广东德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在时隔一个多月后的9月10日做出的伤情鉴定,结果为“重伤一级”。

该鉴定意见书分析,程某群入院后右眼周淤血、右侧瞳孔散大,住院期间检查治疗发现双侧额叶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挫裂伤并出血,前颅窝、右侧锁骨、右眼眶外侧壁骨折,其中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此外,鉴定时,程某群多发颅脑外伤,经手术治疗后,存在左侧肢体偏瘫(肌力2级),伴大小便失禁。故程某群的损伤构成“重伤一级”。

从广宁交警队长之子肇事逃逸案续看鉴定结论的重要性

2019年9月12日,警方重新认定程某群为“重伤一级”。


这份鉴定结果后来被肇事方、伤者、公安部门及检方采纳。

编者提示:司法鉴定结论是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因其具有侦查指向价值、确实化价值、证明价值而在司法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从上述文章,我们也可以看到鉴定结论的重要性。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存疑时,应选择专业的鉴定专家审查原鉴定结论,寻找重新鉴定的机会。弘德网汇集国内各鉴定领域知名专家,提供专家电话咨询、面谈、意见书审查、专家出庭等服务,咨询热线400-6625126。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