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十级伤残!瑞金1公司不满这份认定书!

刚刚,瑞金网小编从客家新闻网“问政赣州”栏目获悉,有网友在该栏目留言咨询:

这份六个月后的鉴定报告是否真实有效。针对网友提出的相关问题,瑞金官方做出了明确的回复,具体详情如下:

网友建言

员工十级伤残!瑞金1公司不满这份认定书!

▲“问政赣州”平台截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瑞金市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谭海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申诉材料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向你公司了解,你公司系该案用人单位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受伤职工谭海英在你公司管理的项目工地受伤,现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你公司承担谭海英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2019年9月20日,我委收到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瑞金市人社局)提交的职工谭海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该申请由用人单位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我委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赣市劳鉴2019年1725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拾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无需辅助器具配置。

根据瑞金市人社局作出的瑞人社伤认【2019】第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工伤认定申请人为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4月26日谭海英在该公司承建的瑞金市东升苑项目工地作业时受伤,经赣州东方手足外科医院诊断为:1、右小指开放性损伤伴末节粗隆骨折;2、复合组织缺损,瑞金市人社局于2019年7月31日认定谭海英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一、 关于六个月后的鉴定是否真实有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谭海英受伤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 第二次手术后出院时(5月23日)伤情已相对稳定, 2019年7月31日瑞金市人社局认定谭海英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9年8月12日用人单位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瑞金市人社局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在申请表意见栏注明“情况属实,同意鉴定”且盖公司章。瑞金市人社局审核后,于9月21日向我委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我委于11月21日作出初次鉴定结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关于评定谭海英为十级伤残是否合理的问题

根据用人单位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住院病人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受伤当天拍片资料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显示,谭海英于2019年4月26日20:24在赣州东方手足外科医院入院,右小指指节以远复合组织缺损,缺损面积约3*2.5厘米,创缘不齐,创面见末节指骨骨折,甲体缺失,当天行右手正斜位DR片显示“右手小指远节指骨粗隆骨折”,住院期间进行“右小指清创+甲床修补+神经吻合+皮瓣修复术+取皮植皮术”,之后又进行“右小指邻指皮瓣断蒂术”。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谭海英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十级12条“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鉴定结论为:拾级伤残。无护理依赖。无需辅助器具配置。

谭海英目前的伤残情况与你公司反映的仅“小手指擦破两公分皮肤”不符,其右手小指远节指骨粗隆骨折,并进行手术,符合十级伤残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共分为一至十级,十级为最轻等级。我委于2019年11月21日出具的赣市劳鉴2019年1725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载明:“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注明了申请再次鉴定的所需材料和申请邮寄地址。

三、 鉴定报告上没有鉴定专家和联系方式的问题

我委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书》是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标准格式制作,格式内容并不包含鉴定专家名单和联系方式。

四、 反映谭海英未在瑞金市人民医院疗的问题

你公司反映“瑞金市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第一条(右小指开放性损伤伴末节粗隆骨折)为莫须有,谭海英根本就没到瑞金市人民医院治疗,为何有瑞金市人民医院工伤认定书。”我委收到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中,认定工伤决定书上的具体内容为“经赣州东方手足外科医院诊断”,与同时提交的赣州东方手足外科医院医院入院、出院、受伤当天拍片资料等相符,未发现工伤决定书上有谭海英到瑞金市人民医院治疗的内容。

经我委向瑞金市人社局了解,用人单位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注明“随后前往瑞金市人民医院骨伤科包扎处理,该院医生建议前往赣州市东方手足外科医院就诊”。瑞金市人社局据此出具了具体内容为“经瑞金市人民医院诊断”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经瑞金市人社局再次核实,谭海英只是在瑞金市人民医院用纱布简单包扎,并未挂号交费,医院诊疗记录都是在赣州市东方手足外科医院发生,故瑞金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了具体内容为“经赣州市东方手足外科医院诊断”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收回之前已经向各方送达的具体内容为“经瑞金市人民医院诊断”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但用人单位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此前收到的第一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可能未及时收回。

综上所述,我委认为:我委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符合相关规定。谭海英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系用人单位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你公司与用人单位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费用分配的问题建议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编辑:绵江涛声|审核:红都书生

▍来源:瑞金网综合客家新闻网“问政赣州”栏目

▍整理:瑞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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