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信託、小象優品違規合作背後:利用委託貸款打“擦邊球”

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以下簡稱:雲南監管局)認定雲南信託與小象優品的合作存在違規引發廣泛關注。

事情的起因是借款人趙女士在小象優品借款,放款方為雲南信託,趙女士認為雙方合作存在問題,並通過信訪的途徑投訴到雲南監管局。

雲南監管局針對該信訪出具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顯示,雲南監管局認為雲南信託在開展此項業務過程中主要有三點違規:違規將部分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作為金融機構違規發放“一浮到頂”的過高利率的信託貸款;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存在不當業務合作,作為信託通道變相為其發放貸款。

考慮到雲南監管局的角色,《意見書》的核查結論讓現金貸領域某些原本在合規性上比較模糊的業務模式幾乎“蓋棺定論”,而持牌機構與現金貸平臺打擦邊球的合作恐怕也將行不通。

“委託貸款”不是擋箭牌,核心業務不外包是底線

《意見書》顯示,小象優品的運營方無錫源石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源石雲)作為一般委託人投資於雲南信託設立的“雲象2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云南信託又通過與無錫源石雲簽署信託資產服務顧問協議的方式,將“雲象2號”所投資的“普惠2022號”信託計劃項下資產涉及的多個核心業務委託外包給無錫源石雲。

可以看出,雲南信託與小象優品合作開展的委託貸款合作屬於典型的通道業務,這也是信託機構、銀行參與消費金融業務比較常見的形式之一。

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受託人(銀行、信託等機構)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利率等代為發放的貸款,受託人只負責辦理貸款的審查發放、監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計收利息等事項,不負盈虧責任,不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雲南信託與小象優品合作的業務流程看上去並無不妥,但云南監管局認為雲南信託違反了《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的規定。

也就是說,委託貸款的合作模式不能成為持牌機構將核心業務外包給現金貸平臺的擋箭牌,而行業中通過提供貸款通道參與消費金融的信託機構普遍存在此問題。

據瞭解,類似合作並不罕見,消金時代曾報道,民生信託、西藏信託與微博借錢的合作就是通道模式,渤海信託也開展過相關業務。

除了信託機構,也有銀行通過委託貸款開展通道業務,例如消金時代上月報道的趣店與百信銀行合作發放校園貸。據業內人士透露,趣店該業務最初的合作機構是新網銀行,後來引入百信銀行分流部分業務,廈門銀行也有少量業務,當前存量規模至少還有50億元以上。

據消金社報道,趣店和廈門銀行的業務合作中,廈門銀行自有資金正在退出,只剩趣店出資的還在做。

前述業內人士表示,趣店出資的這部分業務正是委託貸款。而助貸、委託貸款兩種模式下,風險承擔主體不一樣,當環境、資產質量發生變化時,銀行會第一時間做出反應,保證自身資金安全。

此外,新網銀行與微博借錢也合作過委託貸款業務,授信規模為無限額,這也是委託貸款的特點,銀行不承擔風險,也可以不嚴格限制規模。

委託貸款之所以受歡迎,是因為可以達到雙贏的結果。對於現金貸平臺,不需要像小貸牌照一樣受槓桿率的限制,甚至沒有牌照也可以變相發放貸款,同時還能利用持牌機構的牌照與央行徵信系統對接;對於持牌機構,則可以賺取無風險利潤。

公開信息顯示,趣店旗下擁有兩家小貸公司,包括一家網絡小貸,但趣店依然主要通過委託貸款開展放貸業務,或許可以說明該合作模式的優勢。

但需要注意的是,雲南監管局認定雲南信託通過與第三方機構的不當業務合作,作為信託通道變相為其發放貸款,違反了《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髮放貸款”的規定。

根據這點來看,以小象優品、微博借錢、趣店為代表的現金貸平臺開展的委託貸款業務恐怕都面臨整改。

36%年利率不被認可

對於放貸利率,《意見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監管文件認定,雲南信託作為金融機構,在信託貸款中設定36%的年利率明顯過高,違規發放“一浮到頂”的過高利率的信託貸款,未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違反了《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的規定。

從《意見書》內容來看,監管只認可金融機構發放綜合年利率不超過24%的貸款,如果該標準以文件形式落地,將對消費金融行業產生不小的影響。

據瞭解,除了雲南信託,小象優品合作的持牌機構還包括渤海信託、民生信託、北銀消費金融、長銀消費金融等,而小象優品與其中部分機構合作發放的貸款也涉嫌違規。

例如,借款人吳先生於2020年1月份在小象優品借款7000元,放款方為長銀消費金融,分6期還款,每期還1376.67元,其中包含擔保費84.7元。

雲南信託、小象優品違規合作背後:利用委託貸款打“擦邊球”

(圖片來源:聚投訴)

根據IRR公式,該筆借款的年利率為59.33%,如果使用APR公式,年利率也高達35.94%。

無論哪種計算口徑,按照雲南監管局的判定標準,小象優品與長銀消費金融合作發放的這筆貸款綜合成本都違反法律規定。而據借款人在各類平臺上的反饋,小象優品平臺上大量借款的利率都與之接近。

對於放貸利率,有業內律師告訴消金時代,“24%是大趨勢,一些高利率平臺的業務需要做結構性調整,不能簡單通過某些手段讓利率只是看起來合規,否則監管穿透業務後一眼就能看穿,肯定沒活路。”

此外,《意見書》中還有個細節值得關注。雲南監管局採用的借款利率數據是雲南信託與趙女士簽訂的信託貸款合同約定的數值36%,但沒有進一步說明該數據是否合理。

也就是說,雲南監管局沒有否定APR的計算口徑,也沒有承認IRR的計算口徑。因此,消費金融行業當前關於兩種利率計算口徑的爭議,還有待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不排除會出臺利於行業機構的政策。

實際上,當前消費金融行業不少正規軍都很難做到IRR口徑下綜合年利率低於24%,而中郵消金、包銀消金等機構罰息利率甚至超過50%。

消金行業亟待規範

在消費金融行業,面對借貸平臺的不規範行為,借款人在信息、實力上均處於弱勢一方,這讓他們很難維護自身權益。

《意見書》中的借款人趙女士親自前往北京辦公室維權的原因,是其多次向小象優品索要合同未果,維權成功後才得以成功協商只還本金。據瞭解,小象優品不提供借款合同的做法並非個例。

2020年4月11日,借款人裴先生向小象優品客服索要借款合同,客服卻給出“具體請以生成的訂單為準”的回答,並表示“你的借款是您和第三方放款機構之間的合同”,但當裴先生詢問放款方時,客服則回覆“非業務問題無法告知”。

雲南信託、小象優品違規合作背後:利用委託貸款打“擦邊球”

(圖片來源:聚投訴)

可以看出,關於借款合同,借款人幾乎無法從小象優品客服處獲取到有效信息。當然,類似裴先生這樣權益受到侵害的借款人大多都很難有趙女士維權的時間和決心,最終只能不了了之。

另外,消費金融行業流行的助貸模式也有需要規範的地方。

本案例中雲南信託與小象優品的合作模式是委託貸款,本質上與助貸並不一樣。委託貸款使用的是平臺自有資金,助貸模式使用的是持牌機構或其募集的資金。

但在實際合作中,助貸模式下的問題也不少。

首先,部分持牌機構依賴助貸平臺的風控手段和兜底措施,導致存在風控外包的嫌疑。

例如某些信託機構與助貸平臺合作時,信託機構設立的信託計劃所募集資金用於向經助貸平臺審核的合格借款人發放消費貸款。在增信方面,信託機構一般通過結構化設計、繳納保證金等方式提高風控保障,這些手段主要還是依賴助貸機構的資金實力和風控能力。

銀行與助貸機構的合作也類似。有助貸從業者告訴消金時代,有部分銀行在與助貸機構合作過程中,第一道風控本質上是由助貸平臺完成,助貸平臺對借款人信息進行評估後提交給銀行,銀行再就信息進行黑名單對比。第一道風控在整個過程中發揮了更大的作用。

而在借款利率上,則會經常出現借款人與持牌機構簽訂借貸合同約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規定,但借款人的綜合資金成本遠高於24%的情況,有些平臺甚至通過陰陽合同等手段掩蓋問題。

監管穿透之後,諸多“灰色地帶”將一一暴露,消費金融行業仍然有許多問題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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