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天經地義?莆田市消保中心貸款還款責任糾紛調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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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天經地義?莆田市消保中心貸款還款責任糾紛調解案例

引言

在“以人為本”的社會下,每個人都是一個完整的個體,每個個體都有其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而古話“父債子還”一定是“天經地義”嗎 ?依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繼承人應當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償還責任,繼承人自願償還的可不受此限制,然而實務中“遺產繼承範圍”的認定卻存在一定的爭議。

一、案例背景

2020年1月,莆田市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莆田市消保中心”)與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建立了訴調對接機制,進一步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暢通金融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莆田市消保中心通過法院委託參與訴前、訴中金融糾紛案件的調解工作,最終達成原告撤訴或原被告雙方和解。中心於2020年1月9日成功調解首例法院委託調解案件,經過調解,該案最終撤訴。

A銀行因不服一審判決,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糾紛的二審訴訟,該案件一經立案,莆田市消保中心即介入參與調解。該案件相對較特殊,因實際借款人吳某某已死亡,故A銀行一審訴訟時,訴請吳某某的唯一繼承人吳女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貸款還款責任,經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A銀行的其他訴訟請求,但對吳女承擔還款責任的請求予以駁回,故A銀行上訴。

二、案例分析

根據A銀行提供的證據材料,借款人吳某某於2017年3月份向銀行貸款6萬元,於2017年5月份死亡,A銀行於2019年向法院提起一審訴訟,且無法提供吳女實際繼承吳某某遺產的證據。吳女也說明吳某某並未留下任何遺產,且即使有遺產,吳女也放棄繼承。A銀行堅持認為吳女應該提供其未繼承農村集體土地、貴重物品的證據,且認為吳女在庭審中關於放棄遺產部分的陳述是無效的,因此仍要求由吳女在繼承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A銀行在借款人死亡後兩年才提起訴訟,未能提前鎖定吳某某生前財產信息,且無其他可查詢到的房產、土地、股票等資產過戶、資金轉移等信息,所以其應承擔“舉證無能”的責任。另一方面,A銀行認為吳女應舉證“沒有繼承遺產”,這種“無中生有”的證明邏輯顯然不合常理。

三、糾紛處理情況

吳某某申請貸款的用途為“**生產經營”,生產經營收入應作為該筆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同時該筆貸款追加了其他兩個自然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在借款人還款困難的情況下,A銀行還可通過擔保人實現債權。據瞭解,兩位擔保人為吳某某及吳女的親屬,擔保人願意在合法合理範圍內承擔貸款擔保責任,而吳女目前剛滿18週歲,在失去至親的時候甚至是未成年,此時如果將吳女列入法院被執行人名單,對其人生影響巨大。因此,在莆田市消保中心的溝通協調下,A銀行通過法理、情理方面深入分析, 不再堅持走完二審程序,同意對該案予以撤訴。

四、案例啟示

我國遺產繼承公證做法尚不普遍,“遺產繼承範圍”方面的取證較為困難。如果借款人惡意轉移財產、採取“犧牲一人,幸福全家”的做法,將給債權人帶來極大的利益損失。因此,銀行作為債權人應當加強貸前盡職調查和貸後管理工作,尤其要通過做實貸後管理及時發現潛在風險,並採取對應的干預處置措施,將貸款風險降至最低。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為《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2016年3月*日至2018年3月*日止,銀行在最高不超過陸萬元的授信額度內,對借款人一次或分次發放貸款。若如銀行能夠在借款人死亡前發現問題即收回貸款,或在借款人死亡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也不會在證據收集上處於被動地位。

結語

法院訴訟講究的是證據、程序,作為第三方機構的調解可以張弛有度,即使是同樣的糾紛解決方案,但討論的範圍可以延伸到法條所不能觸及的地方,在人性化方面為糾紛化解加入了一滴柔順劑。因此,引入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訴調對接機制可以作為節約訴訟資源的長期有效機制。莆田市消保中心作為第三方調解機構,已經與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建立了訴調對接機制,今年以來已成功調解多起金融糾紛。下一步,莆田市消保中心將進一步加強自身專業建設,努力提高調解員在金融法律知識、溝通應變能力和調解技巧等方面的綜合素質,力求調解程序合法,調解過程規範,調解的公信力經得住當事雙方和司法的檢驗,從而進一步擴大中心的影響力。(莆田市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中心徐青霞)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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