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一男子持砍刀將他人種植的115棵三華李樹砍毀!原因是啥?

信宜一男子持砍刀將他人種植的115棵三華李樹砍毀!原因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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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信檢公訴刑訴〔2019〕446號


被告人張某甲(綽號“阿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921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鎮**村**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19年6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6月2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4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甲以要取回自己被佔用的土地為由持一把砍刀先後去到信宜市錢排鎮竹垌大窩村舊屋背山場、信宜市錢排鎮竹垌大窩村三叉田和信宜市錢排鎮竹垌大窩村**屋後山場將被害人張某乙種植在該三處山場內的115棵三華李樹砍毀。經信宜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損毀的三華李樹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價格為217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孔某某、張某丙、劉某某、許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


6.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出於個人目的,採取砍毀的方式破壞他人用於經營生產的三華李樹,造成他人經濟損失2175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瑩

2019年9月9日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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