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因口角爭執,男子竟手持槍支射擊……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信宜:因口角爭執,男子竟手持槍支射擊……

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信檢公訴刑訴〔2019〕48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921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鎮**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6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19年7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6日晚,林某某(另案處理)駕駛汽車經過信宜市**鎮路段時,與餘某某發生爭執、衝突而懷恨在心。2017年10日7日晚上,林某某糾集被告人張某某以及羅某某、陳某甲(均已判刑),由羅某某駕駛汽車搭載上述人員去到信宜市**鎮尋找餘某某報復。當晚,羅某某駕駛汽車經過**鎮**村路段時,剛好見到餘某某駕駛的麵包車,隨即開車逼停對方車輛,張某某和陳某甲手持刀具、羅某某手持水管,下車衝向對方面包車欲洩憤報復,餘某某見狀即倒車奪路逃離,張某某將手中刀具扔向麵包車頭,致刀柄斷落跌地,同時林某某下車後手持槍支朝麵包車的車頭部位開槍射擊,致使餘某某的麵包車擋風玻璃損壞,坐在副駕駛座上的蒙某某面部受傷。經信宜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蒙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網上追逃人員登記表等;


2.證人林某某、羅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呂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餘某某、蒙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信宜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


6.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指認材料等。


本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某夥同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芃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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