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稅指南】企業注意:加計抵減與加計扣除是兩碼事

最近幾天,《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的施行引起了財稅業界的熱議。增值稅加計抵減,是今年財稅圈的一個熱點話題,具體如何適用也一直是業界熱議的焦點。不過,筆者最近在實務中發現,許多納稅人錯誤地將加計抵減與加計扣除混為一談,導致政策適用出現問題。

提醒企業注意的是,“加計抵減”與“加計扣除”看似差不多,但一減一扣,其中實質卻大有不同。

基本概念不同

加計抵減

加計抵減,是一種針對部分服務行業,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稅收優惠計算方法。這個概念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中首次提出。按照39號公告和87號公告的規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則是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加成一定比例,進而計算應納稅額的一種計算方式。實務中,比較被人熟知的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主要是安置殘疾人就業支付殘疾人工資可100%加計扣除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兩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扣除政策。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為例,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所發生的符合規範的研發費用為100萬元,且未形成無形資產,這筆研發費用就可按75萬元(100×75%)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計算方式不同

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企業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確定可加計抵減額。具體公式為: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或15%;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值得關注的是,按照增值稅現行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如果在抵減前,本期增值稅進項稅額已經大於銷項稅額,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至下期抵減;如果抵減前的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大於0,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可全額從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如果抵減前的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大於0,又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則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0,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至下期繼續抵減。

加計扣除政策的計算方式則與之不同。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為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當期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75%。由此,在沒有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時,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當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75%。

適用條件不同

企業要適用加計抵減或加計扣除政策,需滿足一定的條件,但適用條件不同。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是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納稅人,且提供上述四項服務所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需超過50%。關於這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頒發)中有具體規定。如果是適用87號公告所規定的加計抵減15%政策,則納稅人應是生活服務業納稅人,且需滿足其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這一條件,即便其還兼營了四項服務中的其他應稅行為,也只能以納稅人取得的生活服務銷售額作為分子除以當期全部的銷售額,計算確認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適用加計扣除政策,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為例,屬於7大禁止類行業的企業,不得適用這一政策。不僅如此,企業還需按照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準確、合規地歸集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會計處理不同

企業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當期形成進項稅額時就計提出來,記入“應交稅費—減免稅款”科目,待當期有增值稅應納稅額可以抵減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中;另一種方法是,在形成可抵減額時,直接借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方衝減相應的成本或費用科目。

企業適用加計扣除政策,需要在費用發生當期進行賬務處理。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為例。企業發生研發支出,需區分費用化和資本化進行相應處理,在支出實際發生時,計入“研發費用—費用化支出”和“研發費用—資本化支出”科目。

適用程序不同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並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而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納稅人,要規範歸集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並填制“研發支出”彙總表,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適用優惠政策。在完成年度彙算清繳後,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並整理完成,以便後續管理。

本文刊發於《中國稅務報》2019年10月11日B3版

原標題:加計抵減與加計扣除是兩碼事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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