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在男方婚後出資買房,離婚後,這個房子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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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一方出資(包括個人,或者個人的父母)的情況下,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只需要記住一個原則:

只登記自己名字,就視作個人財產,不分割;如果登記了雙方名字、或者僅登記對方名字,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至於是否分割、如何分割,視情況而定。

下面簡單說明一下。仍以題主提到的,以男方為例:

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屬於什麼性質?

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只有兩種性質:一種性質是贈與,一種性質是借款。對於多數家庭來說,一般父母給孩子出資,很少會跟孩子之間簽訂什麼借條之類的東西。

所以,大多數情況都屬於“贈與”。

贈與又會分為:是單純贈與給自己的孩子、還是贈與給孩子夫妻?這就是第二個問題:登記姓名。

  • 如果登記自己孩子的名字,就視作是贈與給自己孩子個人,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 如果登記孩子夫妻二人、甚至登記孩子配偶單人名字,視作是對兩人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涉及到分割時,會有什麼結果?

1.個人財產情況下,無需考慮這個問題:不分割。

2.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就會比較麻煩:

原則上按照房屋產權登記情況進行分割。共同共有的,均分;按份共有的,按照份額分割。但是,在分割過程中,會有兩個判定的原則:

  • 一是父母贈與孩子、且登記了對方名字,視作是“以婚姻存續”為條件的贈與。如果離婚就視同條件作廢,分不到。有過此類判例結果。主要依據是:

在我國婚姻法解釋中:
若是男方和愛人在婚後全款買了套房子,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一旦兩人因離婚鬧上法庭,必須拿出證據能證明買房子時出了錢,否則在房產分割時,法官會將這房子判給有證據證明出錢了的一方

但是,因為離婚的理由和責任不一,並不完全會依據上述解釋執行。

  • 二是更加傾向於實際出資方,即男方,可以適當多分份額。

所以,這裡給出的建議是:

建議

為避免今後之間婚變、財產爭議,主觀、客觀上可以考慮以下三點:

  • 主觀上,還是要夫妻之間相互學好如何把家庭經營好。經營好,自然就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以上所有探討都沒意義。

  • 客觀上,因為購房的錢屬於父母,跟子女、子女配偶都沒有任何關係。父母給孩子出錢買房,登記孩子自己的名字,無可厚非。

  • 如果已經登記了孩子夫妻的名字,可以嘗試在夫妻之間簽訂一個分割協議,或者孩子跟父母之間簽訂一個借條。


一紙家書


👦夫妻雙方在正式離婚前,應該對相關財產、資金、或債權債務,以及子女的歸屬和撫養費……等問題的分攤,達成初步協議。且在正式離婚時,即可一併分割並予明確。若雙方在僵持不下之際,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而並非是題中所述,離婚後才對房屋的產權事宜提出置疑,或考慮如何分割其共同財產。因為、這將會影響到相關程序、或執行效果和兌現難度……等問題。亦是不妥當的處理方法,且不宜提倡。

👸題中這個房子的分割方案,應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視其事實根據進行。例如:男方父母在兒子兒媳婚後買房時,給予的出資金額,無論額度多少,都會視為是贈予性質。(但若有有效證據,能證實其性質的除外)。

👩而贈予的資金是不能收回的,亦應視為是兒子兒媳(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假如這個房屋的產權證,是已經明確記載了男方父母雙方的姓名,這則是父母的共同財產。

🧒其次是:如果具有合法有效證據,能夠證實其非贈予性質,且是屬於男方父母的部分、或全部投資額度。亦可視為是包括父母在內的大家庭的共同財產。而父母財產的份額和兒子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劃分,即應分別視其佔據購房總額的比重確定。比如、是否是體現其財產的部分或全部額度,即能確定其分割(配)方案。

👧建議: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最好是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同時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寫入離婚協議中。再報請民政部門、或人民法院審定,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既有風格、也顯志氣。省時省心、少傷和氣、減少怨氣、……,對男女雙方均為有利。


氣壯山河


必須還給男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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