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父母爲雙方購房的出資是贈與還是臨時性資金出借?

昊華律所希文


上文我們已經說到,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房產到底是屬於出資方一方子女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本文針對的是購房的出資到底是贈與給夫妻雙方或者出資方一方子女,還是借款給夫妻雙方或者出資方一方子女。 在明確是贈與或者借款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確一下贈與和借款的法律含義。贈與簡單來講,父母的出資的錢給夫妻,夫妻以後無需償還,即夫妻雙方離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父母出資的錢需分割給未出資的一方);而如果為借款的話,此時為夫妻共同債務,是需要夫妻共同償還,即夫妻離婚後,出資方父母有權要求夫妻償還出資的金額。(父母的出資的錢能拿回來) 在實踐生活中,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如果夫妻雙方出具借條、收條及父母有通過銀行轉賬,其為借款行為毫無疑問。但經常會出現的情況是,出於人情世故的考慮並未要求夫妻出具借條、收條,甚至購房時父母用自己的銀行卡付款,這個情況下,到底是贈與還是借款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依據本條可知,如果父母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都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其中明確表示贈與可以理解為:通過公證、或者書面材料方式只贈與一方或出資方父母將購買的房產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義下等。此時出現另外一個問題,出資如果基於多種因素考慮未作出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行為,但是又想幫助自己的子女,那麼出資父母通過什麼方式能夠避免其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呢? 作者建議出資父母可採取以下方式: 1、明確向夫妻雙方明確說明(可以通過書面、口頭、電話、微信等)其出資款項性質為臨時性資金出借,需要雙方償還,並且留存相關的證據材料; 2、如果出資父母擔心影響夫妻關係而不好意思、礙於情面無法向未出資的一方明示購房出資為借款的性質,其也可以通過第三人轉告、轉達其意思表示,此時第三人也可以在以後發生離婚訴訟中作為證人出庭證明借款事實。 綜上,此種情況到底是借款還是贈與,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在審理時並未達成統一標準,即有的法院認定為借款,夫妻需要共同償還,有的法院認為為贈與,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時,最好提前諮詢專業人士,做好規劃、防範風險,防止因離婚訴訟而讓父母損失一輩子的養老錢。 如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進行留言或私信。

昊華律所凌希文

20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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