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昊華律所希文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婚姻法及司法解釋有明文規定。具體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是隻要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即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只登記在出資方子女一方的名義下的,應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義下,那麼此時的不動產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其含義很明確,除非是《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的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一方名義下或者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個人子女情形,其他情況下(包括產權登記早夫妻雙方名義下),不動產都應該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綜上,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包括還房貸),如果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義下,那麼不動產應為一方個人財產,如果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不動產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那麼,很多人會問,出資方父母投入那麼多錢給自己子女買房,甚至透支養老的金錢,子女離婚後,反而要支出額外一大筆金錢,父母出資的這筆錢能否索回?這就牽扯到另一個問題,婚後父母給子女的購房出資(包括父母還房貸情況)到底是贈與給夫妻雙方還是出借給夫妻雙方?如果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義下,夫妻離婚後,父母出資的這筆錢能否要回?此問題作者會在下篇文章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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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既然是為雙方購置房屋,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這麼直白你還裝什麼糊塗?如果一方父母只為一方(不管是給那一方)購房,當然就是接受得到房產那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麼淺白還須引經據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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